機車送修費用未清他自行從倉庫騎走 挨告侵入建物侵佔法院判無罪
陳姓男子將機車送到臺南的機車行維修,費用總計16萬元,事後他從車行倉庫將車騎走,遭簡姓老闆指控侵入建築物、侵佔等罪;臺南地院審理認爲,倉庫並非刑法保護的「個人居住場所」,陳原本就是車主,零件已成爲機車一部分,難認陳侵佔自己的機車,均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2023年1月15日將他名下的普通重型機車送至簡姓男子位於臺南市仁德區的車行維修,事後遭簡指控,陳在同年5月16日23時許,未結清16萬元修車費用,未經同意擅自進入車行倉庫(門鎖未上鎖)將機車騎走離去,涉犯刑法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簡再指控陳僅在2023年1月、2月間分別給付2萬、1萬5480以及5萬元,尚餘尾款6萬7850元未繳清,將機車騎走,已屬侵佔修繕後安裝的零件;陳還對外聲稱已經支付全部修車款項,同年6月17日更找多名友人到車行稱要勘驗機車零件。
臺南地檢署偵訊時,陳否認侵入住宅及侵佔犯行,指出已經交付16萬餘元,都是從臺北搭高鐵到臺南親自面交,款項付清纔會把車牽走,並提供媽媽的提款紀錄作爲證明;當天是經過簡姓老闆同意,簡提供鑰匙給他進入倉庫,牽完車就把鑰匙交還。
檢方依據兩人LINE對話紀錄,簡姓老闆詢問「你今天什麼時候會牽過來,我單子跟匯款紀錄都整理好了,跟你對一下」,陳回「頭家我忘記跟你說我停地下室了,早上走的太趕,再麻煩你傳單子給我,我可以的話我就先匯給你」,簡回「我給你方便,你現在是要我報警嗎」。
陳再回「我怎麼可能跑帳,就看你什麼時候方便把工單傳過來」,簡的員工也證稱老闆要求繳完錢才能牽車;檢方認定,由對話可見陳把車子牽走時仍未結清費用,至偵查中與簡對質時,仍堅稱已繳清16萬元費用,犯後態度顯然不佳,依侵入建築物及侵佔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陳姓男子承認騎走機車,但仍否認犯行,辯稱是經簡的同意才進入倉庫牽走機車,且機車零件已與機車附合,同屬機車所有權人即他所有,他沒有侵佔機車零件主觀犯意,本案屬於機車維修費用的民事糾紛。
法院指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保護法益應爲「個人居住場所之和平、安寧與自由」,屬人身自由法益之一種,並非財產法益然;機車行倉庫非供人居住使用,案發時並未上鎖,不論陳是否「無故」侵入倉庫,均與刑法保護的法益無關,陳的行爲即與侵入建築物構成要件不符。
另外,機車所有權自始至終均爲陳所有,機車修繕及更換零件後,因機車爲主物,附合零件依民法規定,已失去其獨立性並喪失其原有零件動產所有權,成爲機車一部分;即使陳仍有尾款尚未給付爭議,但陳騎走自己所有的機車,仍無從以侵佔罪相繩,均判決陳無罪。
陳姓男子將機車送到臺南的機車行維修,費用總計16萬元,事後他從車行倉庫將車騎走,遭簡姓老闆指控侵入建築物、侵佔等罪。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