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臺馬海纜判定過失 陸籍船長服刑後今小三通遣返出境

大陸籍「閩O漁60138」號漁船去年10月7日毀損臺馬第二海底電纜(TDM2)案,經司法調查與審理後,確認屬「過失行爲」,涉案船長吳姓男子服完刑期後,今日由海巡署會同移民署由南竿福澳港循小三通模式,強制將吳男驅逐出境至大陸福州黃岐港。

海巡署指出,去年10月7日晚間10時許,他們接獲中華電信通報臺馬第二海纜發生故障,隔日凌晨1時許即登檢涉案漁船,並將陸籍船長吳姓男子帶回偵辦,全案移送司法機關後,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於去年12月4日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個月,判決確定。

海巡署表示,今日上午經陸委會覈准,會同移民署於上午9時40分,循小三通模式,自南竿福澳港強制吳男出境,遣返大陸福州黃岐港。

海巡署強調,我國爲民主法治國家,司法機關秉持公正、客觀原則,依科學事證判斷責任歸屬,落實「故意歸故意、意外歸意外」的法治精神,法院審理認定,吳姓船長繫於捕撈作業期間,未注意電子海圖所標示的海纜位置,因疏忽導致損壞,屬過失行爲;考量其坦承犯行、已與被害單位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認定爲「過失」,遂判處3個月徒刑。

海巡署並指出,與去年2月「宏泰58」貨輪破壞臺澎第三海纜案形成明顯對比,該案經調查確認爲蓄意破壞,王姓船長最終遭判處有期徒刑3年定讞,顯示我國司法獨立,且量刑標準分明。

海巡署重申,海底電纜屬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攸關通訊安全與社會運作,未來將持續與檢察機關密切合作,結合科技監控與巡防能量,嚴格防制與查處斷纜事件。對於任何破壞海纜的非法行爲,海巡署都將迅速攔停、登檢並報請檢方指揮偵辦,全力守護我國海纜安全與通訊韌性。

去年10月7日大陸籍「閩O漁60138」號漁船毀損臺馬第二海底電纜(TDM2)案,經司法調查與審理後,確認屬「過失」。圖/馬祖海巡隊提供

去年10月7日大陸籍「閩O漁60138」號漁船毀損臺馬第二海底電纜(TDM2)案,經司法調查與審理後,已確認屬「過失行爲」,涉案船長吳姓男子再服完刑期後,今日已強制出境。圖/馬祖海巡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