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空姐轉地勤遭拒被迫留職停薪 華航涉懷孕歧視挨罰32萬
在華航服務超過20年的張姓空姐因懷孕轉任地勤遭拒,只能被迫留職停薪,害張女拿不到全額薪資,她提告爭取權益,獲賠45萬餘元勝訴,華航則被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32萬元;華航不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華航確實有懷孕歧視,判華航敗訴。
判決指出,張女1998年進入華航服務,2020年7月間她因懷孕申請轉任地勤,但華航當時稱沒有職缺,要張女申請因孕留職停薪,張女轉任遭拒,只能申請留停,但後來復職時卻碰到新冠疫情,只能繼續留職停薪。
張女爲了保留權益,於留停申請表上寫下「本人向華航申請因孕轉任臨時地勤,並無辦理因孕轉留職停薪之意圖,然因公司表示現無地勤職缺,待人力處一旦有職缺釋出時,需立即通知本人,安排轉任地勤,並依排序通知本人」。
但後續申請復職時,華航仍給她行政職,痛失飛行加給,她不服華航做法,整理從懷孕到復職應領薪資,加上非財產損失等,提告向華航索討應領薪水共185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爲雙方協議內容應屬當時流行的「無薪假」,張女應爲「無薪假」狀態,依法「無薪假」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留停期間,張女應可請領每月2萬3800元至2萬5250元不等薪資,計算後判華航應給付張女45萬元。
張女、華航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張女是被迫因孕留停,導致她要配合華航排訓才能復職,而華航又未開設復職課程,使得張女要繼續申請育嬰留停,均屬性別爲由衍生的差別待遇,華航應給付「留停」期間張女應領薪資,維持45萬元原判。
當時張女案例經勞工局調查後,認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提請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審議,2023年4月27日評議會認定華航違法,共開罰華航32萬元。
華航不服,認爲當時是疫情影響營運,因業務量降低,也有跟張女說無地情職缺可供轉調,雙方纔同意辦理因孕留停,且要復飛也要經過訓練,並非針對性別而來。
但高高行法官認爲,華航原本就給予懷孕空勤組員轉任地勤的權利,且過去並無員額限制,是華航以沒有職缺爲由拒絕,使得張女非自願申請留停,剝奪懷孕客艙組員選擇工作權利。
且張女申請復職時,尚未恢復空勤資格,華航也讓她先回復空服員,僅暫緩執行空勤,未領取飛行加給,其餘薪資照給,既然華航能這樣做,爲何張女因懷孕申請轉任時,不能比照辦理?華航一方面要張女暫停上機,一方面使張女非自願留停,損及她工作權利,顯屬懷孕歧視。
法官審酌事證,認定就業歧視評議會處分合理,僅一張2萬元罰單撤銷,其餘有關性別歧視部分華航均敗訴。
華航不讓懷孕機組員轉任地勤,被認爲涉及懷孕歧視,挨罰32萬元。示意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