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礦石稅官司累計20案敗訴 將退還業者2億多稅款
花蓮縣政府向礦石業者課徵每公噸稅收70元,業者不服提起上訴,縣府持續敗訴,決定退回業者2億多元稅款。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縣政府於2009年訂定礦石景觀稅,每公噸稅收10元,前縣長傅崐萁2016年送新法調漲至70元。業者不服提起上訴,官司一路打到高等行政法院,纏訟8年下來,縣府累積20敗,提起大法官解釋、聲請再審也都遭駁回,縣府只能認輸,決定退回業者2億多元稅款。
縣府於2009年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課徵稅額每公噸從開始的4元、5.2元逐漸增加到10元,傅崐萁2016年提前廢止未施行期滿10元舊法改送新法,經議會審議以70元通過,每半年課徵1次。
礦業公司認爲超出稅法30%漲幅限制,課稅太重,申請複查、訴願接連遭縣府駁回;以違反租稅法律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向法院提8件行政訴訟。法官認爲,課徵特別稅的自治條例最長應爲4年,在實施期間若要提高稅率,其幅度應不超過原訂稅率的30%,認定是違法課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就8件敗訴確定案件,將依照判決與業者溝通辦理,當初預定課徵7億多元,由於訴訟中業者繳納半額約3億多元,估計將退還業者2億多元的超徵礦石稅,將以縣府稅計剩餘支應。
縣府表示,當時只有一家礦業公司申請異議,印象中當時該公司沒有全繳稅務、只繳一半。企業在花蓮開採礦石繳稅有合法性,稅金可以做地方建設,造福居民。
民進黨縣議員張美慧說,議會對於課徵礦石景觀稅一直是站在支持的立場,但議員強調的是合法的課稅才能穩定投資環境,造福縣內民衆達到雙贏,也因爲議會的堅持,縣長徐榛蔚任內通過的礦石景觀稅,都被法院認定合法課徵而判業者敗訴。一年要花400多萬元的律師費,重複訴訟又敗訴太花錢,過去持續呼籲縣府止血,現在縣府終於願意面對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