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上廁所!駕駛國道超速挨罰3500元 抗罰失敗原因曝光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豪(化名)去年2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因超速挨罰3500元罰鍰,但他辯稱,當時急着上廁所,爲了超車並拉開車距纔會加速行駛,隨即便減速至速限範圍。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從現有證據看來,阿豪超速是事實,他也確實是在執法區域內被取締違規,原處分裁處罰鍰並無違誤,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
▲阿豪聲稱自己是因爲着急上廁所,加上爲了超車,纔會超速。(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豪2025年2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63.4公里北向路段,該路段最高速限爲時速60公里,他卻被國道警察以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測得時速爲91公里,明顯有「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逾時速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即時速31公里)」的違規行爲,事後收到一張3500元的罰單。
阿豪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自己急着上廁所,需要變換車道超車,爲了拉開車距,纔會加速行駛,等到拉開車距之後,便立刻減速至速限範圍內,結果卻看到警察在測速,如果又驟然減速,恐怕會產生重大交通危險。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經檢視相關證據,阿豪確實有超速行爲,而在採證照片中,該路段前632.8公尺處設有「警52」警告標誌,標誌內容清晰,周遭也沒有遮蔽物遮擋,應當能清楚辨識,他是在標誌後300至1000公尺間的執法區域內被取締違規,舉發程序符合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
法官表示,阿豪的說詞以及質疑舉發程序不合法等主張,均不可採,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阿豪罰鍰3500元,並無違誤,最終認定阿豪的請求爲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