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擋救護車30秒!女駕駛挨罰拿貓狗求翻盤 法官不買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李姓女子駕車行經國道三號時,因未禮讓後方執勤中的救護車,遭檢舉開罰3,6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未聽見警笛聲,甚至強調車內貓、狗也沒有異常反應,質疑難以察覺救護車。法院審理髮現救護車持續鳴笛示意長達30餘秒,她仍未避讓,違規事證明確,判決駁回其訴訟。
李姓女子於2025年4月16日上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北向310.9公里處,當時後方救護車已持續鳴笛並加速接近,且多次變換急促聲響示意讓道。然而李女仍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未變換車道避讓,最終迫使救護車改由中線車道超車通過。被開單告發,裁處罰鍰新臺幣3600元、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
李女不服,主張案發當時原告及車上友人確實均未聽聞後方救護車之鳴笛聲響,且該救護車並無閃爍紅色燈光,車輛外觀亦無反光標誌,難令人查覺系執勤中之救護車。尤以當時原告車上尚有2只貓、狗,寵物聽聞刺耳鈴聲應有異狀,但截至救護車自右側超車離去過程,上開寵物均無出現任何異狀,難認原告具有主觀違規意圖。又她平時需駕駛係爭車輛接送家人就醫及維持生計,原處分吊銷原告之駕駛執照,將令原告無以維生等語,提出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勘驗檢舉影像發現,當時爲白天且天候良好,路段車流單純,右側車道幾乎淨空,具備充分避讓空間。救護車在李女車後持續鳴笛長達約33秒,且聲響清晰、距離逐漸拉近,一般駕駛人應可明確察覺並即時反應。
對於李女主張「未聽見警笛聲,連車內貓狗也沒反應」;法院指出救護車警笛聲音量與頻率遠高於一般喇叭聲,且距離甚近,駕駛人理應能聽見或從後照鏡觀察到來車動態。即使未即時聽聞,也應主動注意後方狀況並及時讓道。駕駛人行車時應專注路況,隨時注意周遭環境與聲音變化,以確保行車安全。李女未盡注意義務,已構成過失違規。至於其主張吊銷駕照影響生計,法院表示該處分爲法律明定,主管機關並無裁量空間,亦不得因個人因素免除。認定原處分並無違法,李女違規事實明確,訴請撤銷爲無理由,判決駁回,並須負擔裁判費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