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場霸凌 最重可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勞動部基層公務員霸凌案震驚全臺,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條文,明定若涉犯職場霸凌、酒駕或毒駕、性侵害、性騷擾他人情節重大等,將給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三讀條文在「公務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條件上增加許多樣態,增訂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對他人性侵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對他人性騷擾導致受害人身心創傷,以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得予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另外爲配合政府防治職場霸凌,三讀條文明定,對他人職場霸凌者,導致受害者身心創傷或死亡者,將給予一次記二大過處分。另外公務人員在同一年考績年度內曠職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給予一次記二大過。

爲了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條文也增列「懲處權行使期間」規範。三讀條文規定,公務人員違失行爲,經主管或所屬機關認定屬於一次記二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爲十五年;記一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爲七年;屬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爲五年。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訂,育嬰留職停薪者另外辦理考績,二年列甲等者,視爲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爲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