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水庫欲收耗水費 經部:水力發電依法不用徵收

針對臺北市翡翠水庫管理局稱依經濟部規範向臺電收取耗水費,經濟部水利署說明,水力發電並非屬於耗水行爲,依「水利法」84條之1規定,經濟部對水力發電用水並未徵收耗水費。

至於翡管局如欲協商收取相關費用,水利署表示,若屬「發電補償費」或「發電費率」性質,應由雙方依協議機制辦理,不宜援引水利法作爲相關依據,以免造成社會大衆誤解。

臺北翡翠水庫擬收取耗水補償費,但被認爲費用太貴,臺北市長蔣萬安今天出席教育局活動受訪時表示,耗水費的費率也是中央經濟部指定的標準,「若臺電有意願議價,水庫會願意討論」。

水利署透過新聞稿表示,水力發電是利用水位高低落差所產生的能量轉換爲電力,在發電過程中並未消耗或減損水量,發電後的水仍可於下游供應其他用水需求,並非屬於耗水行爲。因此,對於水權登記用途爲水力發電者,依「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濟部對水力發電用水並未徵收耗水費。

水利署指出,依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耗水費的徵收機關爲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地方政府並非該法條的法定徵收機關,相關權責應予釐清。

水庫營運現況方面,水利署說明,翡翠水庫目前蓄水率爲91.6%,已高於運用要點所訂上限水位,在此情況下配合發電,有助於整體能源調度,將持續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妥善管理水資源,確保供水穩定與公共利益。

臺北市翡翠水庫管理局日前表示,將不配合延長髮電支援。臺電表示,翡管局要求增收每公噸新臺幣3元的耗水補償費,換算等同每度電需加收12.5元,加計現有的購電費用2.1元,等於延長髮電的購電費用高達每度14.6元,臺電考量購電成本公平性後難以同意,也尊重翡管局轉型綠電自售規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