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就對了?正當防衛判定超嚴格 律師籲把握2原則否則恐淪被告
律師吳啓玄提醒,臺灣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極爲嚴格,關鍵是危險必須「此時此刻」正在發生,且確實存在、正在發生的危險,才能正當防衛。示意圖/ingimage
19日臺北車站與中山區發生隨機殺人案件,引發社會恐慌。民衆擔憂遇到攻擊事件時,該如何自保?對此,律師吳啓玄提醒,臺灣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極爲嚴格,關鍵是危險必須「此時此刻」正在發生,且確實存在、正在發生的危險,才能正當防衛。如果是在侵害結束後持續反擊,或者防衛手段超過必要程度,就很有可能從受害者變爲被告,反而要承擔法律責任。
吳啓玄解釋,在法律上,依照《刑法》第23條的正當防衛,簡單明瞭的說法是「正在遭受他人違法侵害時,爲了防衛自己或他人,而必須採取的行爲」。然而要構成「正當防衛」有2大要素,第1是必須是「確實存在、且正在發生的危險」,因爲正當防衛對「時間點」的要求極高。不是曾經有危險,也不是可能會有危險,而是「此時此刻」的危險。
吳啓玄舉出實際判決的例子,曾經有人在街頭遭到棒球棍攻擊,他情急之下噴辣椒水,對方被噴到後,已經丟下球棒、失去攻擊能力,他仍持續噴灑辣椒水。法院因此認爲「侵害已經結束,卻仍持續攻擊,行爲性質從防衛,轉變爲互毆,因此不再受正當防衛保護」。
而另一個廣受大家討論的情況是:「當張文在路上丟煙霧彈時,爲什麼不能直接開車撞他?」從事後來看,我們知道他在臺北車站已經砍傷人。但回到當下的資訊狀態其實只是一個人在丟煙霧彈,而且張文也並未對車輛發動攻擊。
吳啓玄表示,即便知道他「之前」犯案,那個侵害行爲也已經結束。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若貿然開車撞人,很可能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因爲法律會認爲「那不是正在發生的侵害」,而是對「已經過去的危害」的報復,或是對「可能發生的危險」的預防性攻擊。
吳啓玄指出,這說明了「正當防衛在時間上的限制」真的非常嚴格。構成「正當防衛」的第2要素則是反擊手段必須是「必要的」。第二個關鍵,是防衛的手段與強度。即使人們真的處在被侵害的情況下,防衛也不是毫無上限的。
吳啓玄又舉出一例,一名退伍軍人爲了保護妻子,與入侵家中的加害人發生衝突。在搏鬥過程中,他成功壓制住對方。問題在於——當加害人已經被壓制、臉色發白、出現明顯缺氧狀態時,他仍持續施力勒住頸部,最終導致對方死亡。這時,法院認定前段壓制行爲,確實有防衛必要性,但在侵害已經被有效排除後,仍持續使用致命手段,因此構成「防衛過當」。所以在自保的同時,要把握正當防衛的界線,時間點跟強度都極爲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