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反擊手段!正當防衛「1關鍵」限制超嚴格 律師詳解

▲19日晚間,張文持刀在誠品南西店外行兇的畫面。(圖/記者陳以升攝)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張文北市隨機殺人釀成4死11傷慘案,引發社會高度恐慌,民衆紛紛討論,在公共空間遇到危險時,該如何合法行使自我保護的權利。對此,律師吳啓玄特別提醒,臺灣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極其嚴格,關鍵在於危險必須是「此時此刻」正在發生;若在侵害結束後持續反擊,或防衛手段超過必要程度,極可能從受害者變爲被告,揹負法律責任。

正當防衛兩大關鍵:時間點與必要性

針對民衆對防衛界線的疑惑,吳啓玄律師依據《刑法》第23條指出,正當防衛必須是爲了排除「正在發生」的違法侵害。他強調,法律對「時間點」的要求幾乎沒有模糊空間,防衛行爲不能是針對「已經過去」的傷害進行報復,也不能因爲「預測可能危險」而發動預防性攻擊。

吳律師舉出實務判決爲例,曾有民衆遭持球棒攻擊後,使用辣椒水反制,但在對方丟下球棒、失去攻擊能力後仍持續噴灑,最終被法院認定侵害已結束,行爲性質從防衛轉變爲「互毆」,不再受正當防衛保護。

針對近日張文丟擲煙霧彈的情境,若民衆貿然開車撞擊,在法律上極可能被視爲對「過去危害」的報復或「可能危害」的預防,難以主張正當防衛。

▲張文在馬路中央放煙霧彈。(圖/記者陳以升攝)

防衛過當案例:壓制後的致命手段

除了時間限制,防衛手段的「必要性」也是法院審理的重點。吳啓玄律師引用了知名的退伍軍人護妻案,表示該男子在搏鬥中成功壓制入侵家中的加害人,但在對方已臉色發白、明顯缺氧時,仍持續勒頸致死。

法院認定,前段壓制具必要性,但後續在侵害排除後仍持續施用致命手段,即構成「防衛過當」。

同時,吳律師也指出,法律判斷極度強調三項界線,「危險是否正在發生?」「侵害是否已經結束?」「防衛是否仍有必要?」他坦言,在極度恐懼與混亂的瞬間,要求一般民衆精準判斷這些限制確實極爲困難。雖然實務上對於「侵害何時消失」以及是否應放寬認定標準仍有討論空間,但在現行制度下,一旦對手喪失攻擊能力,被害人就必須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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