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託法三讀…虐兒最高重罰60萬 公佈姓名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明定托育人員若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或暴力或不當對待等行爲,將處行爲人最高六十萬罰鍰。新聞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記者潘俊宏/攝影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條文明定,若托育相關人員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等,最高可處六十萬元罰鍰;至於「監管雲」確定至少保存卅日,應上傳至主管機關建置系統儲存並保密。民進黨立委認爲,這是落實正義的開始。藍白立委說,要用最高強度的罰則與公開制度,讓對孩子伸出魔掌的人付出代價。

「剴剴案」後,幼兒托育受關注,行政院會去年五月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將○歲到二歲托育規範單獨立法,重點包含居家托育執業資格調整、強化托育機構管理、增加多元托育型態、強化不當對待處理機制等。

現行托育機構已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本次修法要求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卅日,並加以保密;托育機構應將資料傳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的網際網路系統儲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前項網際網路系統。並將於子法規中訂定調閱人身分、調閱時機及隱私保護等細項。

三讀條文明定,托育相關人員若對兒童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等行爲,將處行爲人六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並公佈行爲人姓名及其所屬託育機構名稱。

法中指出,若托育機構未依規定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卅日,或未依規定提供攝錄影音資料等情形,可處負責人三萬元至卅萬元不等,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令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其設立許可。兒託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張美美表示,此次修法也新增「居家托育人員違規記點制度」,居家保母如涉及「未專心托育」,如托育期間擅自出門,留下托兒在家等情況,將列入計點,近期將與家長、民團、第一線工作者等團體,共同討論訂出不同樣態違規記點點數,若累計點數達一定程度,將廢止托育登記,保母不得再從事托育服務。

至於家長關注的「公共化托育」資源配置,張美美說,本次修法放寬公有不動產,以無償方式提供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因應少子化趨勢,放寬運用學校空間辦理托育機構,可免變更使用執照。新法另規定由中央訂出全國一致托育機構評鑑指標。

國民黨立委陳菁徽表示,從現在起,所有的裁罰紀錄、重大意外、甚至不當對待的姓名,都必須主動、即時地攤在陽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