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離家7年杳無音信!父聲請死亡宣告遭駁…抗告逆轉準公示催告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陳姓男子自2018年6月離家後失蹤至今已逾7年,期間毫無音訊,也無任何就醫或出入境紀錄,其父不斷奔走聲請死亡宣告。屏東地方法院曾以仍有生存可能爲由駁回聲請,經提起抗告後,合議庭認定已符合法定失蹤要件,撤銷原裁定,准予對失蹤人進行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以終結長期懸而未決的法律關係。
陳男的父親指出,其子於20186月16日自行離家後,家屬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曾於翌日凌晨牽着電動滑板車,最後身影出現在高雄市溪洲大橋附近,自此便音訊全無。家屬多年來透過警方、親友及各種管道積極尋人,始終未能掌握任何行蹤。
陳父向法院表示,失蹤至今已超過7年,符合民法規定得聲請死亡宣告的要件,但原審法院認爲,失蹤人僅是未與特定人保持聯繫,且依年齡推算仍有高度生存可能,因此駁回聲請。對此,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強調其子並非單純失聯,而是已陷於生死不明狀態。
法院審理期間,調閱多項資料查證,包括戶籍謄本、警方失蹤人口登記資料、入出境紀錄、健保就醫紀錄、勞保投保與財產資料等,結果顯示失蹤人自107年6月後,未曾出境、就醫,也未有任何社會活動紀錄,亦未與親友聯繫,顯示行蹤完全中斷。
原審認爲失蹤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三審定讞,發監執行不到而經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於2018年8月9日發佈通緝至今,堪認失蹤人有脫免刑事制裁而刻意逃匿,且依失蹤人年齡,目前仍生存之可能性極高,而駁回陳父聲請。
合議庭指出,刑事通緝與死亡宣告制度屬不同法律層次,死亡宣告的目的,在於終結失蹤人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以維護家屬及社會公益。即使日後失蹤人現身,仍可依法撤銷死亡宣告,並回復其權利義務,並非免除其法律責任。
法院指出,所謂「失蹤」,並非必須證明死亡,而是指行蹤不明、陷於生死不分狀態,且已逾法定期間。本案中,失蹤人離家後長達7年毫無任何生活軌跡,已符合法律所定要件。
綜合相關事證,合議庭認定原審未能完整審酌證據,裁定確有不當,遂撤銷原裁定,並准予對失蹤人進行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法院也公告,失蹤人須於公告翌日起6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其生存,否則將依法宣告死亡;任何知悉其生死下落者,亦應於期限內向法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