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多家房仲下「要約」算違約? 地政士直言:首購族易踩陷阱

▲ 房仲帶看,示意圖 。(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如果我同時向不同房仲、不同房子提出要約,真的不會出事嗎?」一名網友在「買房知識家」提問,因爲他聽信房產網紅說法,認爲只要把價格錯開,其中一家屋主點頭就撤回其他要約即可。但專業人士提醒,這種操作恐怕讓首購族在無意間踩進違約陷阱。

有些房市KOL宣稱「多方出價、快速撤回」是安全策略,讓不少人誤以爲要約只是試水溫。但地政士指出,這樣的說法其實過度簡化,忽略了要約本身就有法律效果,一旦賣方回籤,就不是一句「不好意思」能解決的事。

要約不是聊天訊息 而是法律承諾 買房專家解釋,不論是繳了斡旋金,或是簽署正式要約書,都屬於明確的購買意思表示。換句話說,這不是先卡位、之後再想,而是已經表達「我願意買」。只要賣方在期限內同意,契約關係就算成立。

真正的關鍵不在於你同時找了幾家房仲,而在於「誰先答應」。如果賣方已經籤回,但買方卻因爲另一路談成而不履約,就可能構成違約,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斡旋金被沒收,甚至還可能衍生損害賠償。

▲房仲帶看示意圖。(圖/記者陳筱惠攝)

時間差纔是最大地雷 價格不同也沒用 不少糾紛都出在時間掌控失準。像是A、B兩位仲介幾乎同時拿回屋主同意的要約,買方卻只想買一間;或者C仲介爲了拖時間,聲稱屋主已點頭,實際卻未成立。只要出現「雙方都承諾」的狀況,風險立刻升高。

至於網路流傳「1000萬、950萬、900萬一起下,誰答應就買誰」,業內普遍搖頭。專家直言,價格高低不會影響要約的效力,只要其中一家在有效期限內同意,契約就算數。時間一交錯,責任幾乎全落在買方身上。

這不是競標遊戲 出事只能自己扛 一名地政士私下感嘆,很多人把要約當成聊天試探,但在法律眼中,那已經是正式承諾。所謂「先下再說、再通知撤回」的說法,看似聰明,其實是把所有法律風險一次背在身上。

想想看,動輒上千萬元的不動產交易,真的會像訂餐廳、搶演唱會門票一樣隨便嗎?萬一真的出事,會有人替你賠那筆斡旋金嗎?恐怕到最後,只剩買方自己,對着合約懊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