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購族買房遇限貸令!20萬首款「淪違約金」 女請求酌減遭駁回

▲蔡女買房支付第一期款項後遇上政府實施限貸政策,因此尾款開天窗,被迫違約。(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苗栗報導

苗栗縣一名蔡姓女子113年7月透過不動產公司仲介,與林男約定以總價100萬元購入林男名下一塊房地,並將第一期款項20餘萬元匯入信託專戶,未料後續因政府實施限貸政策,導致蔡女未能順利支付尾款,被迫違約,蔡女不甘第一期價金因此遭沒收,提告請求將違約金酌減至3000元。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蔡女請求。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女113年7月透過仲介與林男達成協議,約定以總價100萬元購入係爭房地,並約定分期付款,第一期簽約款爲20萬元,後續完稅款30萬元、尾款50萬元,蔡女也依約將24萬元存入信託專戶。

蔡女表示,原本打算以貸款方式支付後續完稅款與尾款,惟因政府實施限貸政策,導致她申請的數家金融機構經評估後均未能順利貸款,無法支付後續款項,不得已只能違約。但蔡女不甘第一期款項20多萬元被當作「懲罰性違約金」沒收,數次申請與林男調解未果,後續林男也將該處房地於同年10月售予其他人,蔡女因此提出告訴,請求將違約金酌減至3000元,要求林男退還剩餘款項。

對此,林男答辯表示,雙方約定113年8月30日前將30萬元完稅款匯入屢保專戶,但蔡女逾期未匯款,經以存證信函催告後,蔡女於最後履行日113年9月20日仍未履行,因此林男依契約以存證信函通知蔡女解約,並沒收蔡女已給付之價款,請求法官駁回蔡女之訴。

苗栗地院法官審酌,依民法規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關數額,而本案契約明定,「蔡女若有違約情事,經林男合法解約後,已支付價金應交付作爲懲罰性違約金」;蔡女既未支付完稅款與尾款履約,林男自得依契約沒收已支付款項,勘以認定。

法官考量,蔡女於言詞辯論時表示,自己是首購族,簽約時沒提是要貸款買房,違約金也沒有就貸款細節去談,足認蔡女因未能妥適評估自身資力而簽約,導致無法依約給付買賣價金,系契約遭解除之主要原因,顯屬可歸責於蔡女,因此蔡女主張將違約金酌減至3000元等語,亦屬無據。法官審酌近年社會經濟狀況、誠信原則等事項,認爲該契約並無過苛之情,倘若依蔡女請求覈減違約金,不僅對債權人難謂公平,亦有礙交易安全及私法秩序之維護,因此不予酌減,駁回蔡女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