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淡水2警被告發「縱放違規攤販」 指涉貪污圖利...檢不起訴
▲開單也罵、不開也告?警察稽查攤販遭控圖利,檢方不起訴。(示意圖/AI制)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警分局吳、王姓員警遭人告發,指控在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疑似放任違規流動攤販佔用道路卻未依法開單,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士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相關事證不足,亦無法證明警方具有圖利犯意,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
告發人指稱,今年3月24日下午3時許,警方接獲通報後,前往淡水區公明街60號前稽查,發現有流動攤販違規擺攤、佔用道路,理應依法告發,卻未開單處理,疑似縱放攤販,使其免於受罰,因而涉嫌圖利。
不過,承辦檢察官楊唯宏調查後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謂「被害人」係指犯罪行爲直接侵害之人。本案即便成立,影響的也屬公共法益或行政秩序,告發人並非犯罪行爲的直接被害人,僅屬告發人身分,並不具告訴權。
就案情實質內容,檢方指出,2名員警均否認有放任違規攤販不處理情事,並表示到場時未見攤販持續佔用道路。告發人所提出的現場照片及影像資料,僅能證明現場曾有攤販出現,尚不足以證明警方於稽查當下確實目睹違規行爲,或明知違規卻刻意不依法處理。
此外,檢方亦查無任何金錢往來、不正利益或關說情形,無法證明警方與攤販間存在對價關係,也無具體證據顯示員警主觀上具有圖利特定對象的犯意。
檢察官強調,公務員圖利罪屬高度主觀犯罪,須同時具備明知違法及基於圖利故意等構成要件。本案即便警方的處理方式是否妥適,可能涉及行政裁量或勤務判斷問題,但仍未達刑事責任成立門檻。
綜合全案事證,士林地檢署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2名警員作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