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2清潔隊員涉收賄 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桃園市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的焦姓、劉姓清潔隊員,涉嫌與未具合法資格的業者宋姓男子勾結,違法協助清運事業廢棄物並收受賄款,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市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的焦姓、劉姓清潔隊員,涉嫌與未具合法資格的業者宋姓男子勾結,違法協助清運事業廢棄物並收受賄款。檢方認爲,宋姓男子、焦姓清潔隊員向廉政署自首,兩嫌及另名劉姓清潔隊員均坦承不諱,並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2項規定,減輕其刑。

檢方指出,焦姓清潔隊員自2017年起任職於楊梅區中隊,後於2021年3月調任至中壢區中隊,擔任垃圾車駕駛,負責夜間清運工作;劉姓清潔隊員自2019年起在楊梅區中隊資源回收組任職,兩人皆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宋姓男子則是位於平鎮的東昌洋行負責人,但並未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檢方調查發現,宋姓男子明知並無合法資格,卻自2020年起違法向桃園市內商家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爲節省處理成本,透過劉男居中牽線,約定由焦男駕駛垃圾車協助清運,並以不定期支付賄款爲對價。兩名清潔隊員雖明知僅能依規定路線定時定點收運一般家戶垃圾,仍多次配合違法載運事業廢棄物至焚化廠處理。

檢方指出,焦、劉兩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間,至少在楊梅高平路一帶多次違規清運,宋男再透過同居人王姓男子或公司帳戶,以轉帳方式支付賄款共33次,金額達15萬9600元,其中劉男再分次交付3萬3000元現金予焦男。2021年3月後,焦男轉任中壢區中隊,三人仍依同樣手法繼續犯行,至同年7月止,另收受賄款3萬2120元。

另,宋男於2021年底至2022年初,還曾聯繫劉男,指示不知情的其他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在觀音、楊梅地區空地協助清運廢棄物,再以轉帳方式交付費用。

桃檢表示,焦男、劉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宋男則涉犯同條例第11條交付賄賂罪及《廢棄物清理法》違規處理廢棄物罪。

檢方說明,焦、宋二人曾在2022年4月自首,三名被告於廉政單位與偵訊中均坦承犯行,若於審理中持續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減輕刑度。檢方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以彰顯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