敵意併購拉高門檻 公開收購也須尋求合意
金管會宣佈敵意併購新規則,除了將初次公開收購門檻從百分之十拉高到百分之二十五,也要求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權必須全爲現金收購。金管會銀行局長童政彰指出,金管會不希望看到「敵意併購」,即使是公開收購,也必須尋求合意過程,新制最快第三季上路。
童政彰以「森林保護者」自許指出,金融市場本來就應該是要綠意盎然、生機蓬勃,希望看到的是「森林」,「不希望看到叢林,更不希望看到非洲大草原。」金管會必須確保整個市場穩定健全的發展。
金管會此次修正規則,主要是將初次收購最低門檻,從百分之十拉高至百分之二十五,也就是回覆到先前百分之二十五水準,而且初次收購,全部要用現金;此次修法也放寬DLR(雙重槓桿比率)限制,在申請投資時DLR可逾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給予籌措資金彈性,但需提出具體明確的增資內容及時程規畫,並承諾完成投資後一年內調整至符合法定比率。
童政彰以適用法律方式(金控法第廿六條、卅六條)主要股東意向作爲X軸、Y軸,將併購情況分爲「四個象限」,說明金管會對不同形態公開收購案的立場。
根據金管會統計,從民國九十年至今年三月爲止,總共有八十件國內金控、銀行爲主體的併購案例,其中除了四十案和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及金控子公司吸收合併有關之外,另有三十六案爲採取金融併購法和金控法的併購。
童政彰接着分析,其中當年國泰金並第七商銀等六案,雖然採取公開收購,但卻是對方大股東樂見的,此爲第一象限,金管會將採「支持」態度;併購方想走合意路線,但被並方大股東不同意,則此時金管會將「有條件支持」,爲第三象限。
過去廿一件股份轉換案,則是都走合意路線,爲第四象限,金管會將採支持態度;但倘若是走公開收購,而對方大股東不願意,則此時金管會將「原則不支持」,爲第二象限,包括中信擬並新光金等四件公開收購不成功案例。
童政彰也強調,外界主張敵意併購是由市場力量來取代現有的經營不善的階層,但他認爲,金融產業是受到政府高度監理,在實務上,監管部門不論透過日常監理,或金融檢查,都會確保公司良善治理,因此敵意併購的原因不見得適合金融產業。
新規定預計第三季上路。對於金管會的修法內容,也令金融圈解讀「敵並已死」。
對此,金融圈也有不同法,有不少金控業者鬆了一口氣,尤其是不少大股東持股不到百分之十,手上籌碼有限的金控業者先前一直擔心成爲被敵並對象,但也有金控高層認爲,倘若要取得對方大股東的同意,才能公開收購,等於敵意併購將死,如此也等於是股權不足、經營不善大股東的經營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