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靈活用工平臺稅務風險分析
臺商爲合規列支成本並簡化人力,常與用工平臺合作招聘臨時用工人員,但又常因此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帶來一定的稅務風險。
1、用工平臺的資質審覈
臺商企業與平臺合作前,應先了解平臺背景、市場口碑和經營狀況;並查看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是否包含稅務、人力資源服務等;還要覈實是否有《委託代徵代繳資質證書》、《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2、用工平臺承擔的核心功能
平臺負責發佈用工招聘信息,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並完成用工人員的平臺註冊。平臺在系統內完成工作的派發、執行、考勤、交付和驗收,上述記錄時間戳記必須在勞務合同簽訂日期之後。另外,平臺需保留用工人員提交的工作成果(如設計稿、代碼、施工現場圖片等),以及企業內部驗收確認記錄(如驗收郵件、系統確認截圖)。
在上述業務管理流程落實到位後,平臺方可進入結算與開票環節。平臺向企業開具的發票項目名稱須與實際業務內容相符,不得含糊開具軟體服務費、信息服務費。平臺收到企業支付的總服務款(包含平臺的中介服務費和應支付給用工人員的勞務報酬),應按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將剩餘的應發勞務報酬支付給用工人員,確保資金流清晰可查。
3、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
平臺作爲中介方,爲用工雙方提供信息對接與資金結算服務,並代開發票。若平臺僅負責代發報酬,未實質參與業務管理,稅務機關可能認定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缺乏真實業務支撐,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法律和稅務風險。
2024年3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對依法不能抵扣稅款的業務,通過虛構交易主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入罪的核心轉移到是否騙抵增值稅款。因此,即使靈活用工平臺業務是真實、合法,但如果該業務本質上屬於不能依法抵扣稅款的業務,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屬於虛開的範圍。
4、事後補開發票是否合規?
若企業直接在異地招聘、管理臨時工並進行工程施工,雙方構成勞務關係,企業爲實際用工與報酬支付主體。事後爲獲取發票而引入平臺補籤合同、補開發票,應留意是否合規?
上述操作中,平臺並非真實用工或服務主體,僅作爲事後介入交易鏈條的開票角色,人爲的分開真實用工關係,虛構出平臺向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交易假象,導致開票主體與真實交易主體不符。稅務機關有可能質疑業務發生在前、合同簽訂在後的合理性,以及資金是否存在迴流等問題。企業難以舉證在無合同或平臺記錄情況下,與異地用工人員間存在真實合規的業務,極有可能引發稅務稽查,被認定爲虛開發票。
靈活用工做爲合法商業模式,必須以真平臺、真業務、真發票爲底線,做到業務流、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一致的要求。臺商不應存有花錢買票的僥倖心理,風險防控關鍵在於業務實質重於形式,並留存業務真實性的完整證據。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