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調解及賠償1200萬 臺大畢業實習律師酒駕撞死人減刑理由曝光
知名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鄭皓文(原名鄭兆宇)參加迎新送舊聚會,酒後駕駛賓士車返家,超速撞死高姓吊車司機,臺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爲鄭未同理被害家屬的心情,依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他7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鄭和死者家屬以1200萬元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高院今減爲4年6月徒刑。
高院表示,達成調解與給付金額爲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發生「足以影響科刑」情狀,一審來不及審酌,因此由高院撤銷原判決刑度。鄭皓文(28歲)主張一審未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且科刑事項的認定、程序上皆有違誤,但高院認爲鄭酒後駕車,造成被害人家屬極大痛苦,無任何值得同情憐憫之處,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且原判決關於科刑事項的認定及程序上也無誤,鄭指摘無理由。
高院審酌鄭皓文明知刑法禁止酒駕,卻在聚餐飲酒後,無視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高達每公升0.83毫克,仍以時速84公里以上的高速,馳騁在車流量較大的交流道處,致車輛失控撞擊高姓吊車司機死亡,對被害人家屬造成永難彌平的損失,犯罪手段及惡性甚大,所生危害至巨。
鄭皓文因事後積極極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悔意,盡力彌補所造成損失,已與被害人家屬以1200萬元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考量犯後態度、家庭支持系統良好、教育程度爲臺大法律系畢業、曾爲實習律師,現從事補習班行政職工作,以及鄭的品行、智識程度、年齡尚輕、具勞動意願、生活情形及未來複歸社會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參酌國民法官法第二審是兼具續審制與事後審制的性質,對國民法官科刑高度尊重,僅針對原審未及審酌的「調解及給付賠償完畢」情狀將原刑度改判爲4年6月。
鄭皓文2023年5月5日晚間開賓士車和同事到臺北市光復北路「花滔廚房」餐廳用餐,隨後到忠孝東路5段「SING!GO」KTV續攤,翌日凌晨1時許醉倒於街頭。
6日凌晨5點,鄭攔搭計程車到賓士車停車處,自行開車回家,車子行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出口時擦撞到路邊,車子失控飛過分隔島,波及等待左轉的3輛轎車,將54歲高姓駕駛的車子當場撞毀,高也重傷不治。
一審考量鄭皓文知法犯法、犯罪行爲惡性重大,犯罪危害至巨,卻仍爭執酒後駕車意圖,未同理被害家屬的心情,還迫使被害家屬接受他的賠償金,不過,鄭的家庭支持良好,更生可能性高,判7年6月刑。
鄭不服刑度而提上訴,高院準備程序時,律師埋怨一審時聲請調查量刑的證據都沒調查,還說他們主張「腦部受損」是狡辯,並引「李佳修酒駕案」類比,指李的家庭支持、社會復歸條件都不如鄭,定讞的刑度僅5年6月,相形之下對鄭並不公允。
辯護律師稱一審因爲鄭兆宇是實習律師而拉高刑度,但實習律師的酒駕注意程度應與一般人一樣,例如以前有「業務過失」加重的規定,現在也刪除,鄭在今年2月24日於北院新店簡易庭與被害家屬達成調解,給付1200萬元賠償且已履行,希望高院考量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予以緩刑。
高妻表示,看到鄭會害怕、不舒服,心理過不去,知道法院要開庭,家屬都會緊張、壓力,希望法院可以幫忙討回公道。告訴代理人也稱,鄭身爲法律人,對「犯後態度」一事十分清楚,到靈堂跪拜卻還記得拍照,僅是想求輕判的舉措,並非誠心懺悔,指鄭的所作所爲是「強迫被害人原諒」。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實習律師鄭皓文(原名鄭兆宇)酒後駕駛賓士車,超速撞死高姓吊車司機。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