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酒駕飆160撞死1人!折蓮花賠1200萬 二審減3年改判4年半

▲實習律師鄭兆宇(白衣黑褲)因酒駕撞死人,二審獲減輕。(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實習律師鄭皓文(原名:鄭兆宇)2023年5月清晨酒駕,在臺北市國道3號萬芳交流道口,以時速160公里的速度飛撞3車,造成停等紅燈的高姓男子枉死。一審國民法官認爲鄭男知法犯法,重判有期徒刑7年6月。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鄭男宣稱自己在病房折蓮花、靈堂下跪,還湊了1200萬賠償,請求法院減刑。全案於10日宣判,高院改判他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

這起重大車禍發生於2023年5月6日,清晨5點40分左右,一部自國道3號甲線出萬芳交流道的白色賓士車,於下坡彎道先擦撞右側路緣失控,偏左高速衝撞凸起的水泥槽化島,車身飛越木柵路四段東往西2線車道與中央分隔島,撞上西往東車道停等綠燈、準備左轉進入萬芳交流道的3輛汽車。其中首當其衝的白色休旅車駕駛、吊車司機楊姓男子當場遭撞死。至於肇事駕駛鄭皓文(28歲)也因昏迷送醫。

鄭男在加護病房中遭驗血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事故現場車道限速僅有時速50公里,但檢警從監視畫面估算鄭男撞擊時車速達時速84公里,鄭男座車行車記錄器更顯示撞擊瞬間車速高達160公里。檢方依照酒駕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一審臺北地院由國民法官審理。

國民法官審理後,認爲鄭男知法犯法、犯罪行爲惡性重大,而且鄭男還辯稱因爲老闆愛喝酒,希望給老闆好印象才喝酒,導致酒駕,鄭男顯然未同理被害家屬心情。此外鄭男一審也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國民法官重判他有期徒刑7年6月。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審理時,鄭男宣稱自己非常後悔,犯案後曾在自己的病牀上折蓮花要爲死者累積功德,併到死者的靈堂跪拜,也以強制險200萬元、300萬現金支票及父母將房屋抵押貸款的700萬元,一次履行賠償1200萬元給與對方,達成和解,希望給予緩刑。

不過死者高男的妻子表示,現在看到鄭男時,心裡都會緊張、不舒服,希望法院能幫忙討回公道。另外告訴代理人也說,鄭男身爲法律人,對於「犯後態度」在法律上的意義非常瞭解,到靈堂跪拜還記得拍照,顯然只是請求輕判的舉措,並非誠心悔悟;甚至還強行寄送支票前來,根本就是「強迫被害人原諒」。因此家屬表示,希望酌減鄭男刑度1年,請求法院不要給予緩刑。

全案於10日宣判,高等法院最後撤銷原判決的刑度,改判鄭男有期徒刑4年6月。本案仍可上訴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