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不算性騷?婦幼警:恐觸跟騷法
前立委鄭運鵬助理韓璟指控被黃姓警員騷擾,她上網貼文質疑前天報案時,有警員稱只傳網路訊息及寄送物品,無實際碰面不能提告。新北市三重警分局迴應,警員初步瞭解不構成性騷,但符合跟騷,建議韓提告跟蹤騷擾防制法,未說不能告,也依性騷擾防治法協助提出申訴。
彰化地檢署前檢察官、律師陳宗元說,性騷法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敵意、冒犯行爲,跟騷法則針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反覆與持續性」跟騷行爲,處理的態樣略有不同,各有側重,有時重疊適用。
陳宗元說,警員未必有義務或能力,判斷當事人遇到狀況及應提告法條,民衆遇類似性騷或跟騷情形,可以洽詢律師,確保自身權益。
他舉例,性騷法有行政及刑事處罰,屬於刑事部分是性騷法第廿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等身體隱私處,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利用權勢或機會則加重處罰,屬告訴乃論罪;若僅是在網路傳訊、送禮物,沒有親身接觸,可能無法以該條論處。
新北市婦幼警察隊表示,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爲,包含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人格尊嚴,或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就構成性騷。
婦幼隊指出,跟騷法構成要件則是以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圖畫、聲音、影像等各種方式,違反被害人意願,反覆或持續進行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行蹤,例如不顧被害人拒絕,持續要求約會或交往。
婦幼隊說,警方受理跟騷報案後會立即展開調查,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跟騷行爲人,必要時會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民衆若遭遇相關情形,應保留通聯紀錄、影像、訊息截圖等證據,立即報警,以保護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