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買藥有上限 轉售可罰3百萬
入境旅客藥品攜帶規定。圖/食藥署提供
暑假爲出國旅遊旺季,不少民衆習慣從國外帶回藥妝、保健食品。食藥署提醒,不論是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或化妝品等,均有攜帶入境上限,且返國後「僅限自用,不得販售」,否則將觸法受罰。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也提醒,考量非洲豬瘟,旅客不可以攜帶肉品或含肉食品入境,第一次違規裁罰廿萬元,第二次開罰一百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蕭惠文表示,攜帶國外食品返臺時,需注意兩大原則,限量、不能販售。錠狀、膠囊狀每種最多十二瓶、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卅六瓶。一般食品則限制總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總重量不得超過六公斤。若違反規定轉售,可依食安法裁罰三萬元至三百萬元不等,近五年最高裁罰金額爲廿萬元
食藥署藥品組簡任技正黃玫甄指出,安眠藥管制藥品,須持醫師處方箋,且最多限六個月用量,並不可郵寄。另如銀杏葉雖於國外屬保健食品,在臺則視爲藥品管理;維他命則依每日攝取量決定歸屬,若超過上限則列入藥品。
醫療器材與化妝品也有相關限制,食藥署專委楊怡真表示,醫材僅限自用,若轉售將開罰三萬元至一百萬元,常見違規項目爲除毛儀、血壓計等。
常見醫材如在一定數量下,不需要申報,例如六十個OK繃、單一品牌兩種度數內的日拋隱形眼鏡六十片、二五○個醫用口罩等。化妝品雖可自國外購回,但如爲玻璃安瓶包裝產品,須先申請覈准。
如果自國外攜帶自用醫材,符合公告的品項以及數量,不需要事前申請覈准,如果是未符合公告的品項與數量,應先取得食藥署申請覈准。圖/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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