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老闆被控猥褻性騷女學生3次 被害人證詞描述不一判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家補習班負責人遭控3次對未成年女學生強制猥褻與性騷擾,案件引發關注,經檢方起訴;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雖被告與被害人間具師生關係,惟被害人前後證述內容多有歧異,發生時間、行爲細節及強制力描述不一,且相關證人證述與客觀證據無法相互印證,補強證據不足,尚存合理懷疑,未達刑事有罪認定標準,判決被告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本案起於2024年間,一名補習班女學生指控,補習班負責人兼任數學老師,於補習班多次以修理櫃子、詢問課業爲由,將她帶入辦公室,違背其意願對其搔癢、觸碰,並有將其拉坐至大腿上的行爲,另一次則在詢問數學問題時,短暫觸碰其手部與頭部,涉犯成年人對少年強制猥褻及性騷擾等罪嫌。

檢方起訴指出,被告行爲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然而被告於審理中否認犯行,辯稱未曾對學生有任何不當肢體接觸。

法院判決指指出,刑事案件須依證據認定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本案中,被害人於社工訪視、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的多次證述,在案發時間、行爲次數、被告是否使用強制力,以及是否有環抱、撫摸頭部等重要細節上,均出現明顯差異,且部分說法與補習班點名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客觀資料不符,難以一致認定。

此外,法院指出,其他證人如家屬、友人、同學及社工,多爲轉述被害人說法,對於具體行爲內容、次數與發生時間,記憶模糊或說法不一,屬累積性證據,未能與被害人證述形成有效補強。至於被害人事後出現情緒不穩、失眠等身心狀況,法院認爲,從證據顯示,其在案發前即面臨學業、家庭等多重壓力,難以排除其他因素影響,尚不足以證明與本案行爲具直接因果關係。

判決並指出,即便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多發生於隱密處所,被害人證述極爲重要,但仍須審慎檢視其一致性與可信性。本案整體證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未達一般人可形成有罪確信之程度。綜合全案證據,認定檢方舉證不足,被告涉犯強制猥褻及性騷擾罪嫌均不成立,依法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依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