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爲人父!長期猥褻性侵親生女 法官判獸父賠100萬

桃園一名人面獸心的父親,竟利用每天清晨與女兒獨處的機會,自女兒國小三年級起,長期對其伸出狼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人面獸心的父親,竟利用每天清晨與女兒獨處的機會,自女兒國小三年級起,長期對其伸出狼爪,不僅強制猥褻,甚至趁她熟睡時加以性侵,駭人聽聞。全案經刑事判決有罪後,母女倆提起民事求償,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這名「無良父親」須賠償女兒70萬元、母親30萬元,合計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被告男子根本枉爲人父,明知女兒年僅9歲、尚就讀國小,竟爲滿足一己私慾,從106年起至111年間,多次利用平日清晨5點半至6點半,妻子外出上班、家中僅剩父女兩人之際,在桃園中壢區住處逞其獸慾。他(被告)不僅直接伸手進入女兒的內衣褲,撫摸其胸部及下體,甚至強抓女兒的手去觸碰自己的生殖器,行徑令人髮指。

更惡劣的是,這名父親竟還「食髓知味」,趁女兒熟睡毫無抵抗能力時,以陰莖插入其陰道,對親生骨肉乘機性交得逞,這樣的惡行一直持續到女兒國中時期才被校方發現通報。

法院審理時,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全是女兒的片面之詞,意圖推諉卸責。但法官比對被害人A女在刑事審判中的證詞,發現其對受害過程描述詳盡、前後一致,若非親身經歷絕不可能杜撰。加上輔導老師、社工等人的證詞,均顯示A女在揭露此事時出現極度悲傷、不安等創傷反應,且該案是因校園通報才曝光,認定A女並無誣陷父親的動機,最終不採信被告狡辯。

法官痛批,被告身爲人父,本應悉心呵護女兒成長,卻爲逞獸慾,嚴重戕害女兒的身心發展,惡性重大。而原告母親因需凌晨外出工作,無法在家保護女兒,事後自責不已,精神同樣承受巨大痛苦。

桃園地院審酌兩造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母女所受的精神創傷後,判決被告應賠償女兒70萬元、母親30萬元,合計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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