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3姊妹遭獸父凌虐!7年性侵猥褻175次 法官重判663年9月徒刑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有一男子分別對3名就讀小學的女兒性侵、摸胸猥褻,還要她們不要將內情告訴阿嬤,家人發現報警,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查出他大女兒犯了5次強制性交罪、163次的強制猥褻罪;二女兒犯一次強制猥褻罪;小女兒犯6次強制猥褻罪,全部共175罪,合計共判處663年9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其中,大女兒強制性交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強制猥褻罪部分每次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二女兒及三女兒前4次強制猥褻罪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最後兩次因用下體磨蹭小女兒下體,加重徒刑,分別判處3年10個月、3年11個月。
判決書指出,男子分別育有3名女兒,於2018年至2024年同住在一起;在大女兒就讀國小5、6年級時(即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間),以平均每月2次,撫摸、親她的胸部、下體,其中5次強制交性、另有撫摸大女兒胸部及陰毛、嘴吸胸部等行爲。同住期間也對二女兒及小女兒以類似方式強制猥褻得逞。
法院判決指出,審酌被告與三名被害人爲至親的父女關係,本應恪盡父職、愛護子女,竟悖逆人倫、反於綱常,罔顧其等人格之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利用其等基於親情之信賴,而長期對其等爲上開犯行,所爲應予嚴懲;又性犯罪本屬極難修復被害人損害之犯罪類型,縱加害人事後承認犯罪或願以金錢賠償,亦難完全修復被害人所承受之創傷,被害人往往長期籠罩在受害陰影中而飽嘗苦痛,本案犯罪所生危害至深且巨。
法官審酌男子至今未與三個女兒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復考量被告於偵查僅承認對大女兒、二女兒、三女兒強制猥褻部分犯行,否認對甲女強制性交部分犯行,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非惡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所生之危害、自陳之學歷、工作、家庭及經濟狀況;三名女兒還向法官求情,請求從輕量刑,但告訴代理人則請求從重量刑,分別依所犯之罪判刑,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