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偵訊沈慶京涉恫嚇 檢評會認林俊言「3不當行爲」移請處分

▲地檢署檢察官林俊言。(資料照/記者劉昌鬆攝)

記者劉人豪/臺北報導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針對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請求評鑑北檢檢察官林俊言一案,認爲林俊言到臺北醫院,花超過2小時與沈慶京談話難認有必要,另外部分執行職務之行爲雖屬於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但尚未達到情節重大,檢評會最終決議「請求不成立」,決議移請職務監督權人爲適當處分。

評鑑決議書指出,2024年10月11日時林俊言恫嚇沈慶京,指沈慶京若不承認行賄,則會將手中資料交給銀行,銀行會對沈慶京抽銀根,沈慶京也無機會離開看守所出去處理;在製作筆錄前的聊天階段,林俊言於沈慶京說明自己之成長、創業背景,乃至希望統一大陸之想法時,提到:「你們中國人就是這樣想的。」藉此表明政治立場,無視檢察官應維護憲法。

林俊言以「視察」之名再視察

10月14日林俊言以「視察」之名,結束訊問後又於同日以電話通知當時沈慶京律師,表明同年10月14日要再視察臺北醫院,讓律師難以因應,且僅能在戒護病房外觀察;林俊言僅花不到1分鐘巡視其他三間病房,並在與沈慶京單獨談話時,仍然以不認罪就無法交保,企業活動也將受損等事由脅迫請求人,要請求人承認行賄。

林俊言於2024年10月18日提訊沈慶京,於沈慶京在當日抵達北檢後,不同意沈慶京三名律師所提出之律見請求;林俊言並趁此開庭前空檔,先單獨與沈慶京見面,且藉此再度要求沈慶京承認行賄,同時林俊言向沈慶京表示此部分談話內容勿使律師知悉,以免律師讓媒體得知,對沈慶京不利。林俊言於2024年10月11日在臺北醫院與沈慶京談話,以及同年10月18日庭訊時均說出先前已經由媒體披露。

▲沈慶京。(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檢評會認爲,林俊言於10月11日前往臺北醫院時,沈慶京健康狀況仍非健全,林俊言若以訊問之目的與沈慶京見面,先行花費超過2小時與沈慶京談話,即難認有必要,難認符合檢察官應「勤慎執行職務」要求。

檢評會認爲林俊言行爲不當

不過,檢評會同時認爲,相關談話過程中,沈慶京的三名律師均在場,且視察過程難認爲屬於脅迫或利誘請求人認罪 ;林俊言與沈慶京對話主題在於提示沈慶京若依規定自白犯罪可能於法律上有減輕規定可得適用等各點,應認爲林俊言此部分之行爲,縱難認爲已盡勤慎執行職務之義務,但尚未達到情節重大之程度;林俊言於偵查庭開庭前先與沈慶京見面,無法律之明文依據,但也非法律所明文禁止事項。

檢評會認爲,沈慶京全部請求均不成立,不過林俊言2024年10月11日在訊問前先與沈慶京長時間談話超過2小時、2024年10月14日視察沈慶京所在處所時,對於該次視察職務之執行並無必要談及沈慶京所涉刑事案件之案情相關事項,仍談起該等事項;2024年10月18日於偵查庭開庭前爲確認沈慶京手術後身心狀況先行單獨與沈慶京見面時談起案情,依法官法第95條規定移請監督權人對林俊言爲職務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