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夫妻離婚...2證人未確認「這件事」 法院判:婚姻關係仍存在
離婚示意圖。圖/AI生成
臺北市一對夫妻結婚12年育有2名子女,2023年簽字離婚後,男方主張2名證人未實際確認夫妻有離婚真意,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與否,士林地院清查後認定,該對夫妻婚姻關係仍存在,訴訟費用由女方負擔。
判決指出,該對夫妻在2011年3月結婚,育有2名子女後,於2023年6月離婚,男方事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夫妻間婚姻關係存在與否,主張2人離婚時,雖有簽署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上也有2名證人的簽名及用印,但2名證人簽署時並未實際向夫妻雙方確認離婚真意,也未在場親見親聞,既未依法定方式,離婚自屬無效。
女方說明,當時作證並簽署的證人分別是她的母親和朋友,2人皆有親見親聞雙方離婚真意,甚至母親還擔心男方離婚後在臺北市無居所,可能無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來往,還在2024年6月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男方,可見母親清楚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真意。
法院調查時,女方友人證稱,該對夫妻準備離婚時,女方請他幫忙作證,簽名用印時女方在場,但男方未在場,事前女方致電他稱與男方準備協議離婚,電話中有聽到夫妻2人在講離婚的事情,大概就是平時相處不和,要離就離等等,通話間也認知到夫妻雙方真誠地要談離婚。
女方母親則證稱,知道夫妻雙方經常吵架,但平時未與夫妻同住,原本沒注意到雙方有談及離婚,等到女方要協議離婚時,一直要她簽名,她想說自己是小孩的外婆,大人的事情總是好聚好散,所以沒有多問就簽名了,從頭到尾只聽女兒說要離婚。
之所以會將房屋出租給男方,是因爲知道男方大概一週會回臺北2、3天,但女兒不給他回家住,他沒地方住,且曾經被詐騙2、3000萬元,身上沒錢,所以將房屋租給他。
法官認爲,證人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女方母親並未實際確認男方有無離婚真意,女方友人雖曾在通話中聽聞夫妻雙方討論離婚,但夫妻間難免相處不愉快而脫口離婚言論,不代表有離婚真意,顯然也未覈實男方是否有離婚真意,因此本件離婚不生效力,雙方婚姻關係仍有效存在。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記者李隆揆/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