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二警員偷監視畫面誣賴長官收紅包...還向廉政署檢舉 判關2年定讞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屏東小隊前警員丁冠中7年前與劉姓小隊長相處不睦,盜取監視器畫面,把廠商贊助中秋烤肉活動的加菜金,誣陷成是劉收賄,再由妻子寄發檢舉函給廉政署,最高法院依誣告罪判丁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定讞。

丁冠中派駐屏東加工出口區,負責駐地的治安和交通安全,但平時和劉姓小隊長相處不睦,得知劉2018年9月11日在辦公室收受廠商贊助中秋烤肉活動的5000元紅包,心懷歹念,輸入他人帳號、密碼進入公家電腦,竊取、節錄劉收受紅包的畫面,再以手機側拍,燒錄成光碟。

丁將光碟交給妻子,由妻子交給他人,稱光碟中有劉收賄的證據,希望能訴諸媒體,損害劉的名譽;劉事後得知消息,報案揭發案情。丁也於2022年被最高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無故取得公務機關電磁紀錄罪、僞造公文書罪等判刑2年4月定讞。

未料,劉在判決書中發現,丁在警方調查案件後,又請妻子製作檢舉函,直指劉在屏東加工區與廠商有異常金錢往來,虛構劉收受紅包的不實事項,並指示妻子在檢舉函上署名,連同監視器影像,掛號郵寄給廉政署,誣告劉收賄,再向檢方提起誣告罪。

丁冠中否認犯行,供稱是同事將監視器影像光碟交給他,當時他認爲是劉有收紅包才檢舉,且送紅包當時他不在場,不曉得送紅包的意思,他纔會請妻子送去檢舉調查看看。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依誣告罪判丁冠中10月徒刑,案件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爲丁所爲嚴重耗費國家寶貴的司法資源,戕害司法制度功能,並使劉的廉潔受到質疑,且需面臨刑事訴訟的不利益及名譽損害,造成損害甚鉅,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說詞多次翻異其詞、前後反覆。

二審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丁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警察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