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分鐘被檢舉8次違規/檢舉案浮濫 交通正義變調
彰化縣一名約70歲長者騎機車就醫,返家途中短短8分鐘被檢舉8次違規,總罰鍰逼近萬元,引發熱議。有人批「檢舉魔人」心態可議,也有人支持違規該罰,事件是個案,但凸顯違規檢舉制度與實踐交通正義陷兩難,須檢討檢舉項目與執行方式。
檢舉制度的立意並非錯誤,開放民衆協助取締,彌補警力不足,降低事故風險。然而,當檢舉行爲從提醒危險、維護安全,轉爲一路尾隨、短時間內反覆舉發,即便符合法規,也難免遭質疑「比例失衡」。
警方依法認定可連續處罰,並無違誤,值得檢討的是在短距離、短時間內,將多次輕微違規拆解成多張罰單,不僅高齡者,對一般用路人也會產生民怨,讓民衆產生被監控、被獵捕的不安感,削弱對交通規範的認同。
政府自2019年實施檢舉實名制,隨行車紀錄器、手機拍攝普及,部分民衆化身爲「街頭獵人」,浮濫或懲罰性檢舉引發反彈,後雖限縮檢舉項目,但案件數仍持續攀升,顯示問題未解決。
縣警局統計,2022年檢舉約8萬件,2023年暴增至14萬多件;今年截至8月中旬達7.6萬件,高於去年同期的6.8萬件,更有一人5個月檢舉約2100件,數量驚人。警方分析,部分行爲已偏離公共安全目的,淪爲情緒宣泄或報復工具,即使沒獎金,仍有人樂此不疲。
彰化縣交通違規罰鍰去年收入5.47億元,民衆檢舉就佔1.17億元,引發「政府靠檢舉搶錢」的質疑。但對警方而言,檢舉量暴增也是沉重負擔。逐案審查、回覆,佔用大量行政資源,卻未必能對事故熱點實質改善;對社會而言,罰鍰收入中相當比例來自民衆檢舉,易引發「以罰代管」的質疑,消耗政府公信力。
檢舉制度不應該被否定,而是須降溫與校正,政府應重新檢視可檢舉項目,聚焦在闖紅燈、逼車等高風險行爲,避免過度着墨於技術性、低危害違規;同時,對「連續處罰」訂出更清楚的裁量標準,避免在短時間、短距離內無限疊加罰單。
交通治理不能只剩處罰,對高頻違規路段,應優先導入科技執法或現場勸導機制,兼顧告誡與教育效果。
法律是底線,檢舉只是手段之一,唯有制度合理、道路友善、用路人自律,檢舉制度才能迴歸輔助角色,而非製造對立的引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