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歲才藝班老師涉摸女童下體 犯7罪更一審判9年2月刑

新北市永和區私設才藝班的範揚祖,涉偷拍4名學員如廁,還撫摸其中1名12歲少女陰部,警方去年接獲民衆報案,持搜索票到才藝班搜索並拘捕,新北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一審判範9年2月徒刑,二審加重改判爲10年,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判9年2月刑。

永和警方去年接獲家長報案,指女兒上才藝班,上完課後返家哭訴,指「老師」拿相機偷拍她上廁所的畫面,家長報警。警方隔天立即派專責小組蒐集相關證據,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範揚祖(66歲)的才藝班搜索,查扣記憶卡、硬碟等證物,但範否認犯案。

警方專案小組後來針對扣案相關證物清查,發現另被害女童遭偷拍,再次持拘票、搜索票二度上門查緝範到案,範見事蹟敗露,才坦承犯行。

新北地院調查,範揚祖於2014年在新北市永和區開設才藝班,卻從2022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趁3名女童如廁時,拿數位相機拍攝她們裸露的下體。2024年1月25日,範不顧另一名女學生用腳踢開他,在補習班裡撫摸對方的陰部,甚至也拍她上廁所的影像。

範承認偷拍女學員上廁所,也認了隔着內褲撫摸少女陰部,但否認有強制猥褻,辯稱「沒有違反少女意願」,少女也沒有反對的動作。

最高法院認爲,範揚祖在上訴二審時,明白表示不服一審「刑責及刑度」,並稱他拍攝照片的行爲應適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而非同條第3項,也主張猥褻犯行應只是刑法「對幼女猥褻罪」,但二審卻僅就一審「刑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違背罪刑不可分原則,因此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認爲範揚祖坦承7項犯行,其中5項犯兒少性剝削條例拍攝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1項犯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1項爲兒少性剝削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一審認定的罪名有誤,因此撤銷改判。

更一審批範利用開設補習班之便,在被害兒童、少女如廁之際拍攝性影像,且強制猥褻被害人,嚴重影響被害人人格及身心發展,也讓家屬精神受損,判他9年2月徒刑。

在新北市永和區私設才藝班的範揚祖(左),不僅偷拍4名女學員如廁影像,還撫摸其中1名12歲少女陰部。資料照片。記者王長鼎/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