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院校協進會 籲大學法修法尊重大學自治

昨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第二天,現場聚焦討論大學法修法,教育部長鄭英耀(左四)表示,會持續溝通。圖/教育部提供

近日朝野立委提案欲修「大學法」,四大大專校院協進會昨趁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連袂提案強調各校規模不一、公私立性質不同,呼籲要求考量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精神,尊重大學不同特性與私校董事會權責,應讓學校依規模彈性調整,漸進式立法,避免高教面臨衝擊。

教育部長鄭英耀表示,大學法是國家教育的「根本道」,如何修正且能考量到公私立大學的差異性,並顧及人才培育、國際攬才與競爭,將以大學校長會議基礎,持續與學生、教師團體代表溝通。

教育部高教司長廖高賢也說,會站在維持大學自治、保障師生參與校務的立場,也考量公私立大學治理差異,希望校務會議漸進式提高學生比率。

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昨邁入第二天。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理事長、臺大校長陳文章表示,朝野立委對於大學法提出高達十五個修法版本,其中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席次佔比一直受到關注,國立大學學生席次佔比爲十分之一,私立大學則不一,建議要依各校特色讓其彈性調整,如私校可根據其特色、組成、學校規模做考量,若比例過於固定,反而會讓學校經營失去彈性。

修法也要求校務會議下設校務或財務監督委員會,不過陳文章說,學校多已設有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稽覈室及私校董事會監察人等機制,不必疊牀架屋另設立委員會。

又針對異動甚至廢除教師評鑑,陳文章則認爲,專科、科大、大學對教師都自訂不同的評鑑項目與標準,應該依據現行大學法,尊重各校現有制度。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大同大學校長何明果也說,修法倡議未兼任行政主管職教師,校務會議席次以二分之一爲原則,但學校間規模差異甚大,如臺大就是大同的十倍,應以實際規模,授權學校彈性調整;再者,私校董事會責成校長經營學校,董事會對財務負責,校長遴選是否納入學生代表,也應該讓私校自行決定。

靜宜大學校長林思伶表示,依法私校規定,校長由董事會遴選,校長要接受法人監督與考覈,學生是否可直接參與校長遴選,確實要商議;再者,修法草案不少稱是移植、借鏡海外經驗,但都不看國內公私立學校區別,也不問國家間的異同,都可能削弱私校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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