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法擬增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私校喊:不宜一體適用

▲4大校院協進會支持大學法修法,但認爲應根據定位與特色行使實質自主。(圖/記者許敏溶攝)

記者許敏溶/高雄報導

距離上次《大學法》全文修正已有20年,4大校院協進會今(23日)在大學校長會議上提案同意修法,但認爲學校大小不一、公私立性質不同,法制設計應保留彈性,包括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調整爲不少於十分之一至八分之一,讓各校根據其定位與特色行使實質自主。教育部表示,將以這次會議討論爲基礎,與相關團體溝通並凝聚共識。

去年有師生團體與立委倡議《大學法》修法,提出「開放、彈性新高教」、「強化師生權益」、「完善治理與監督機制」等3訴求。

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今在高雄進行第2天議程,在提案討論時,國立與私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與私立科大校院協會等4單位,共同提案支持《大學法》修法,但主張修法應兼顧周延性與前瞻性,應迴應整體高教發展願景,法制設計應保留彈性,公私立大學在設立基礎、財務與治理上本質不同,修法不宜一體適用或逕行移植外國制度。

提案中也針對「校務會議代表組成、校長遴選、教師評鑑、學生自治」等4方向提出建議。臺大校長陳文章表示,學生團體要求強化參與校務治理,但會議討論內容不一定和學生自治有關,建議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建議根據學校特色與組成,由現行不少於十分之一,調整爲不少於十分之一至八分之一範圍內。

陳文章指出,學生事情與校內各處室都有關係,若校內能成立跨處室的學生事務委員會,固定時間跟學生開會,討論完後再到校務會議報告,比在校務會議上處理更好,就像自己會固定時間跟學生開會一樣。

在校長遴選部分,私大協進會理事長何明果表示,公立大學目前已有過半學校校長遴選過程有學生代表參與,私校和國立大學結構與狀況不同,董事會要自負盈虧,且學校規模不一樣,經費來源也不一樣,應開放由各校自主決定是否納入學生代表。

教育部長鄭英耀表示,《大學法》上一次修訂已是20年前,隨着科技與產業發展與時俱進,校園民主化過程,維護利害關係人,創造一個更好的教學研究環境,是大家共同關心。

鄭英耀說,像是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要如何增加參與程度,或者校務會議在大學發展的定位等問題,都顯示《大學法》有修法必要,教育部會以這次討論爲基礎,持續與教師與學生團體展開溝通與對話,逐步凝聚共識,反映外界對校園民主化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