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旅逃兵搞詐騙一審僅判3月 檢上訴:恐損軍紀與司法威信

▲屏東地檢署。(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陳姓男子入伍服役後,休假期間藉故不歸,刻意失聯、棄役潛逃近一個月,期間甚至加入詐騙集團,以詐騙與洗錢維生,直至遭警方查獲。原審僅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屏東地檢署接到判決書認未充分反映其惡性、再犯他罪及藐視法治態度,恐損及軍紀與司法威信,今(23)日提出上訴。

檢方上訴指出,陳姓男子於2024年4月9日入伍,服役於陸軍機械化第三三三旅聯兵三營,7月19日休假離營後,原應於21日晚間返營,卻基於長期逃避服役的明確犯意,刻意逾假未歸。期間陳男先以快篩陽性等理由向部隊請假未果,隨後刻意失聯,無視部隊與家屬多次聯繫及法律責任告知,最終脫離部隊掌控,棄役潛逃。

陳男逃兵期間並非被動躲藏,而是四處投宿飯店、汽車旅館,並加入詐騙集團,以詐騙及洗錢犯罪作爲主要生活來源,直至2024年8月24日凌晨在臺南市遭警方查獲,身上仍持有多張他人名義申辦的金融卡,足見其犯罪之動機與目的具 高度非難性,品行惡劣,違反職役義務之程度極大,犯後態度冥頑不靈、抵抗法治,准此,陳男以逃兵爲手段,以再犯他罪爲目的之 生活型態,原審判決均未能將此等量刑加重因子納入考量,致量刑結果未能反映其社會危害性。

而在檢方偵辦時,陳男甚至語出輕蔑,表示自己「已判三十幾年,這個對刑期沒影響」,顯示其對國家刑罰權毫無敬畏之心,犯後態度冥頑不靈。原審雖予以認罪減刑考量,卻未審酌其累犯紀錄、僥倖心理及對軍紀造成的實質衝擊,僅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難以發揮嚇阻與矯治效果。

屏檢強調,原審判決未能充分反映被告行爲的不法內涵與罪責,亦不足以彰顯國家維護軍紀與法治的決心,爲避免錯誤示範、助長潛在犯罪,並實現司法正義,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上級法院作出適當且合法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