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女清潔員「下半身粉碎亡」 酒駕鹽酥鴨老闆起訴裁定續押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地檢署偵辦鄭姓被告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案件,10日偵查終結,認定鄭男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嫌,依法向臺南地院提起公訴,並將由國民法官審理,臺南地院下午以涉嫌重大,有逃亡之虞裁定續押。
▲臺南地檢署偵結酒駕致死案,依法向臺南地院提起公訴,將由國民法官審理,臺南地院召開移審庭後裁定羈押。(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檢方指出,鄭姓男子於2025年12月16日凌晨飲酒後,體內酒精濃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當日上午8時許,行經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時,未注意前方路況,直接撞擊正在路邊執行垃圾清運作業之垃圾車,並波及站立於車後方的陳姓女清潔人員。
陳女遭猛烈撞擊後,因傷勢過重不治。警方獲報到場後對鄭男(鹽酥鴨老闆)實施酒測,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遠超法定標準。
臺南地檢署表示,案發當日下午即由婦幼保護專組鄭愷昕檢察官率同法醫進行相驗,並同步展開偵查。檢察官認爲鄭男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獲裁準。偵查終結後,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嫌提起公訴,並移審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召開移審庭後裁定續押,法院指出:一、鄭姓被告涉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二、考量被告可能面臨被害人家屬求償,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原因;三、衡酌司法權行使、社會秩序維護與公共利益,以及被告人身自由與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無從以具保等方式替代羈押,有羈押必要;四、本案得抗告。
檢方強調,酒後駕車不僅違法,更可能奪走無辜生命。本案將由國民法官審理,讓社會共同參與司法審判,彰顯對重大酒駕致死案件的重視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