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大麻種子220顆被判1年 法官防他再犯…繳50萬給緩刑

林姓男子今年3月間請綽號「老三」男子自美國寄送大麻種子220顆,佯裝在咖啡豆包裝中輸入我國境內,4月間由廖姓男子前往臺南郵局出面領取包裹被逮,林、廖等5人被判1年至5月不等徒刑,林不服上訴,法官認透過長期保護管束手段對他施以適當預防再犯措施較爲妥適,給予緩刑。

臺南地院審酌,5人均無毒品相關犯罪前科,犯後坦認過錯,已見悔意,兼衡走私大麻種子數量,他們在本件犯罪計劃所擔任支配或受指示角色,大麻種子尚未實際領取即爲警查獲,一審認林、李、邱、陳及廖姓男子等5人共同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分處1年至5月不等徒刑。林不服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就林所犯懲治走私條例中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審酌各項量刑事由,並說明其裁量權行使理由;所量處之刑也屬妥適,並無何量刑違法或不當。

另林爲成年人,並有相當社會經歷,僅出於栽種供自己施用意圖而私運大麻種子入境,且數量共220顆,核其犯罪情節與犯罪動機等情,並無何情堪憫恕之處,林上訴請求酌減其刑,也無理由。

合議庭指出,考量毒品犯罪根源多與行爲人對毒品病態性依賴有關,因此所衍生犯罪雖有危害社會危險性,然如犯罪意圖僅爲便利自己施用,而無轉讓或販賣與他人事實者,其行爲仍屬自損性質,刑罰目的應以矯正爲重,期能透過根除行爲人對毒品成癮性,間接達到預防犯罪發生目的。

合議庭認爲,短期自由刑對於毒癮矯正成效不一,實務上也常見短期自由刑結束後,在行爲人身上產生毒癮反彈效應,因此反覆進出監所案例並非少見。如能透過長期保護管束手段對行爲人施以適當預防再犯措施,一方面對行爲人產生相當拘束力,一方面使行爲人能維持正常社會生活,毋寧爲相對完善刑罰處遇措施。

合議庭表示,林出於栽種大麻供自己施用目的而私運大麻種子,並無證據足認林有將大麻散播於他人意圖或事實,其行爲社會危害性仍屬輕微,而他於犯行遭發覺後,並未矯飾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已可見其悔過之意,本件刑罰目的應着重於戒除他對大麻依賴。法官給予林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及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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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高分院表示,林男出於栽種大麻供自己施用目的而私運大麻種子,他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已可見悔意,本件刑罰目的應着重於戒除他對大麻依賴,法官給予林緩刑。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