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官漁會內部漏洞!女出納作假帳得手千萬 遭判賠840萬元

高雄梓官漁會1名陳姓女出納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資金1776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女子利用擔任高雄梓官區漁會出納職務之便,發現漁會信用部主任未清點金庫外現金有制度漏洞,便私吞1776萬元資金,經漁會人員發現報警移送偵辦;橋頭地院審理後依背信等罪判4年6月,陳女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經最高法院駁回後判決定讞;事後漁會向陳女提民事求償1776萬元,橋頭地院審理後判賠8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2年8月,陳女在梓官區漁會信用部任職,到職僅2個月即擔任大出納一職,同年8月至12月間,陳女利用職務之便私吞錢財,經梓官漁會報警,橋頭地檢署指揮岡山分局與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偵辦,訊後將陳女移送橋頭地檢署,橋檢起訴。

陳女向法官指出,自己遇到詐團假投資,她投入個人本金後,又再被要求投入其他費用才能領回本金與獲利,爲順利出金,她利用漁會前臺櫃員不會清點大額出納收入款項,以及梓官區漁會信用部主任每日僅清點金庫中現金等制度上漏洞,趁機挪用款項,並向2位同事借帳戶作假帳掩飾犯行,私吞金額達1776萬元,最後因拿不回本金,才驚覺上當。

橋頭地院審酌陳女已返還400萬元給漁會,另有價值200萬元土地遭扣押,依背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她不服上訴,二審被駁回維持原判,經最高法院駁回後判決定讞;事後漁會計算損失,向陳女及提供帳戶的員工提出連帶民事求償1776萬元。

橋院民事庭審理時,法官認爲漁會未確實辦理覈驗程序、盤點庫存現金流於形式、電腦作業及交易控管不當、落實內控制度等,也應承擔30%過失責任,考量陳女已清償漁會400萬元,經計算後,判陳女及部分提供帳戶者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判賠84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