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蠻橫財政中央集權 行政院無視憲政體制

財政爲庶政之母。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民主化經歷解除戒嚴、政黨合法化、新聞自由、國會民選、直轄市長普選以及總統直選,逐步建立起全面的民主制度。根據經濟學人資訊社(EIU)發佈2024「民主指數」(Democracy Index),在全球167個國家地區中,臺灣排名第12,居亞洲之冠,甚至高於德、英、法、美等國家。

但遺憾的是,在政治體制完成民主轉型的同時,財政的發展卻從來就沒有「上車」,始終滯留在高壓威權下。財政爲庶政之母,《財政收支劃分法》爲國家財政根本大法,攸關整體財政資源分配,經緯區宇、彌綸彝憲。但在解嚴後,若不考慮最近的修正,《財劃法》僅於民國88年1月13日爲配合省政府虛級化,而有過一次的修正。

然而該次修正,不僅沒有隨着臺灣民主化在地方自治的實踐,將更多的財政資源下放地方,反而更是強化了財政的中央集權。

修法前後,在收入面,中央政府歲入佔各級政府歲入淨額的比例,自88年度的62.3%上升至89年度的73.5%,增加了整整11.2%。在支出面,中央的負擔並未等幅上升,中央政府歲出佔各級政府歲出淨額的比率,自88年度的57%上升至89年度的66.1%,僅增加了9.1%。

之後的25年間,在《財劃法》紋風不動下,中央財源移轉地方的鼎鼐調和,全賴「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因此,分別由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頻繁修正。由於這兩部行政規章的修正不須經立法院審議,中央完全掌控了「魚與麪包」,壟斷了財政分配權。

至此,所謂的地方財政自主,不過是地方政府仰中央鼻息而行、求財若乞,伺候於各中央部會之門,奔走於形勢之途。這種整體財源高度由中央掌控的結果,在113年度達到頂點,中央政府歲入佔各級政府歲入淨額比例升至75.1%,相當於每四塊錢中就有三塊錢歸中央所有。如果《經濟學人》的「民主指數」納入地方財政自主指標,臺灣的排名絕對無法如此耀眼。

第11屆立委,在藍白兩黨的努力下,於113年12月20日完成《財劃法》修正,雖然法條的設計與文字有瑕疵、修正也未能完全導正財政中央集權,但其在確立憲法分權治理的原則上,仍具重要意義。

新版《財劃法》將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比例與計算公式,直接明定於法,收回原授權財政部的行政裁量,終止了以稅制作爲政治籌碼的惡習,爲地方財政自主開啓新契機。此舉大幅度解決了長久以來的惡習:統籌分配稅款明明屬於地方政府的稅課收入,卻常被中央以其作爲政治籌碼,牽制地方施政。

在補助款部分,新法並沒有着墨,僅消極規定:「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未加明確規範。

孰料,行政院遂鑽此空隙,先是透過主計總處與發言人片面曲解「編列數」爲「總金額」,而非各地方政府的「編列金額」。按此,即使新版《財劃法》有對地方政府補助下限之規定,但仍由中央決定如何分配;並緊接著於今年8月29日公佈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極度擴張中央對於補助款的掌控。財政中央集權慣性,於焉復辟,又一次被鞏固。

由此觀之,新版《財劃法》雖試圖透過統籌分配稅款改革來削弱財政中央集權,但行政院的恣意解釋與一紙命令,卻使地方財政自主化的努力付諸流水,公然踐踏修法成果、挑戰國家憲政分權體制。

國民黨與臺灣民衆黨黨團及各位立委應刻不容緩,修訂《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條例》,收回行政院訂定補助辦法的權限,改以法律明文規範補助款制度,以維護憲政秩序,確保臺灣民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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