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臺星所得稅協定設3年落日 臺商低稅紅利恐消失

財政部公告臺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專家指出,這將全面改寫臺商在新加坡的稅務佈局,帶來顯著稅負挑戰,如新約針對過去臺商倚重的「間接稅額扣抵」與「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機制,訂有3年落日條款,意味着臺商透過新加坡子公司匯回獲利並享有相關抵稅權的日子,已進入倒數計時。

財政部表示,臺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114年12月31日簽署,該協定於2月13日生效,將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這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的賦稅環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服務會計師邱奕銜表示,現行新加坡母公司獲配臺灣子公司股利時,需依國內法21%稅率扣繳,而新約修訂將此稅率上限調降至10%,降低新加坡商對臺投資的整體稅負成本,有助提升臺灣投資環境的競爭力。

除股利外,新約亦將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稅率上限調降至10%,並提供海、空運利潤免稅的優惠,邱奕銜認爲,有助降低雙邊技術交流、資金使用及運輸成本。

針對常設機構(PE)的認定,邱奕銜分析,新約將構成工程型PE的期限延長至9個月,有助雙邊降低興建基礎建設、能源、科技設施等稅負成本;新約另新增服務型PE,未來新加坡商若派員來臺提供服務,應注意是否超過服務型PE門檻,需就歸屬該PE的利潤在臺灣課稅。

邱奕銜表示,新約亦新增關係企業利潤的相對應調整機制,有助於減少雙重課稅風險。不過,企業仍須就交易型態、合約條款與實質營運安排確認是否符合協定適用條件。

至於衝擊層面,資誠指出,對於在新加坡設有營運總部或子公司的臺商而言,這次修訂將帶來顯著的稅負挑戰,因爲現行依據舊協定及獎勵投資條例的精神,臺商在新加坡若享有當地政府給予的租稅優惠稅率,在將相關盈餘匯回臺灣母公司時,仍可適用「視同抵扣」及運用「間接企業稅抵扣」,即臺灣稅局視同該筆稅款已在新加坡繳納17%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允許臺灣母公司將子公司在新加坡當地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臺抵扣相關營所稅。

資誠說明,新約針對臺商企業長期關注的「視同已納稅額扣抵」及「間接稅額扣抵」設有落日安排,自新約開始適用起,僅於3個年度內保留相關扣抵機制,亦即116至118年度爲過渡期間,期間臺商申報營所稅時,仍可暫時適用舊制的優惠計算方式。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副總經理黃舒榕提醒,119年起,雙重課稅的消除機制將與臺灣其他租稅協定一致,未來臺商新加坡子公司匯回股利時,僅能就「實際在新加坡繳納」的股利扣繳稅款進行抵扣;然而,新加坡當地並無股利扣繳稅,新加坡子公司盈餘匯回臺灣母公司時需課徵20%所得稅款,相較舊約將造成整體稅負上升的情況,新加坡作爲臺商第二營運總部的稅務優勢將會受到影響。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曾博升建議,企業可重新審視盈餘匯回決策、盤點現有投資架構與實質營運,並針對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服務費等跨境給付,重新檢視付款時點、合約條款及稅務文件留存,以因應新約適用起算規則與稅率上限變動。

此外,曾博升說明,面對新加坡實施合格當地補充稅制(QDMTT),以及新約「視同扣抵」將於3年內落日等雙重衝擊,臺商在新加坡的低稅紅利將大幅縮減。建議企業把握3年過渡期,從集團價值鏈檢視新加坡定位,調整交易模式及利潤配置,以因應未來稅務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