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觀光夜市3女大腿、臀部遭竹籤刺傷 男辯「心情不佳」下場曝
▲劉姓男子去年1月在中壢觀光夜市閒逛時,因心情不佳持竹籤偷襲3位妙齡女子臀部與大腿處。(資料照/翻攝自網路)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中壢觀光夜市去年傳出一名拿着捐款箱的男子,持竹籤偷襲臀部與大腿等處,導致3位妙齡女子臀部與大腿處遭刺傷,中壢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查獲劉姓男子到案,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傷害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桃園地院審結,依傷害罪共3罪,各處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100日,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這名年約40歲劉姓男子於去年1月24日晚間8時30分至9時許,在中壢觀光夜市,拿着捐款箱卻暗藏竹籤,隨機向3位妙齡女子臀部與大腿處猛刺,導致受害女子大腿與臀部穿刺等傷害,經被害女子向中壢警方報案處理,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查獲劉男到案。
桃園地院審理時,劉男坦承犯行不諱,與3名告訴人於警詢中指控相符,法官根據告訴人提供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警方監視畫面截圖等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犯行足堪認定。
▲劉男頭部畫有烏龜圖案爲特徵。(資料照/翻攝自網路)
法官審酌,被告所爲,系觸犯刑法之傷害罪嫌,考量被告爲身障人士,且領有身障手冊,惟被告前已有妨害性自主、竊盜及違反性騷擾防治等前科,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紀錄,應可知悉不得隨意傷害他人或侵犯他人之隱私領域,僅因心情不佳,於人潮衆多之夜市,趁3人不及防備之際,持竹籤攻擊素不相識之人,衡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未獲得被害人諒解,法官審結,依傷害罪,共3罪,各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100日,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