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亂象!大法庭重要裁定出爐 單純偷拍兒少性影像不構成7年以上重罪
「偷拍」兒少性影像是否構成「違反本人意願」加重刑度的要件,實務上見解有歧異,造成各法院量刑不一,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統一見解,裁定單純偷拍不知情兒少性影像,不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的要件,意即不構成「違反意願」要件,而不能論處7年以上重罪。
黃姓男子2023年6月間六度在書局、超商等地,拿手機偷拍7名兒童及少年的裙底和褲底,黃最終只拍到其中一人的臀部和內褲,其餘皆未拍到。一審依兒少年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而二審認定構成同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本人意願」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加重改判4年2月徒刑。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認爲「偷拍」兒少性影像,應僅適用第36條第1項,也就是不構成「違反本人意願」的加重要件,而經徵詢後,有2庭贊同刑七庭的見解,有5庭則不同意,認爲應該當「違反本人意願」另有一庭表示在公共空間以手持裝置偷拍才同意,刑七庭認爲本案法律問題有原則重要性,加上各庭見解分歧,而提案大法庭裁判。
據查,各地法院有多起偷拍兒少性影像案件已言詞辯論終結,但爲維護被告權益和法律適用見解一致性,而裁定再開辯論,待大法庭就兒少性剝削條例相關規定統一法律見解後,再行審理程序,包括基隆、臺南、高雄地方法院及臺中高分院各有一案。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例第36條第3項則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兩項規定刑度相差甚遠,至於「偷拍」兒少性影像是否構成「違反本人意願」的加重要件,實務上大致分爲「肯定說」及「否定說」。「肯定說」認爲應從保護兒少角度解釋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意涵。
「肯定說」主張若兒少被拍攝性影像時,處於不知情的狀態,而無法表達反對之意,實質上已經剝奪兒少是否同意被拍的選擇自由,因此「偷拍或竊錄」顯然具有妨礙兒少意思自由,壓抑兒少意願,形同讓兒少被迫遭偷拍性影像,而構成加重刑度要件。
但「否定說」則認爲行爲必須具有壓抑或妨礙被害人意思,才構成「違反本人意願」,因此要適用第36條第3項規定,應該限於「兒少知情」的狀態,「偷拍」兒少性影像,難以認定已達到壓抑、妨礙被害人意思自由的程度。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