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準立委切結沒效力 立法院是劉世芳說了算?
立法院傳將提簽署切結書方式爲明年2月遞補民衆黨不分區立委的李貞秀解套,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稱切結書沒有效力,是特權。記者胡經周/攝影
內政部要求陸配擔任公職應依國籍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兩岸互不承認主權,實務上無法達成。爲明年2月遞補民衆黨不分區立委的李貞秀解套,立院傳將提簽署切結書方式處理,內政部昨天表示由立院處理,但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改變說法指爲「特權」。問題是民進黨政府剝奪陸配權利在先,如果籤切結書是特權,不也是民進黨逼出來的嗎?
陸配參政權是近來熱門話題,花蓮縣富里鄉村長鄧萬華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問題被解職,她向縣府提訴願,訴願委員會日前決議撤銷原處分。內政部語氣強硬表示,此案應由鄉公所再調查處理;全臺有5名陸配村裡長,5個鄉鎮區公所怠於辦理解職,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花蓮縣府也沒有盡到監督職責,已將9機關函送監院查處。
同樣的,預計明年2月遞補民衆黨不分區立委的李貞秀因有陸配身分,也遇到一樣的問題 。立院爲打開死結,傳擬用簽署「有無雙重國籍、放棄外國籍」切結書的方式處理,李也表示願簽署;由於是國會事務,內政部昨天第一時間低調回應「立委由立法院處理」,但劉世芳今天推翻這個說法,稱切結書沒有效力,是特權。
內政部第一時間的迴應「立委由立法院處理」,是尊重國會自主,也符合憲法精神,但劉世芳今天直指切結書沒有效力,無異是公然把手伸進立院。如果立院的事務都要內政部長說了算,那還要五權分立、總統院際調解權的憲法設計嗎?
劉世芳質疑切結書效力,指現行國籍法未針對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有切結或具結的規範,國籍法是針對所有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人;國籍法第20條明定,擔任公職者一年內要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另根據行政院2023年函示,所謂中華民國以外的外國國籍,當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以法律位階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法律地位高於國籍法,民進黨指涉的陸配村裡長、不分區立委都沒有外國籍,唯一的國籍就是中華民國,而且拿中華民國護照,怎麼會是國籍法20條規範的對象?至於行政院函示,難道可以壓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如果劉世芳堅持大陸是外國,怎麼不請綠委先提修憲?
強要陸配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現今兩岸現實條件下根本行不通,甚至連註銷原籍都有困難。今年4月陸委會、移民署要求陸配必須完成「註銷原籍」才能合法擁有臺灣身分,當事人得提交「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但陸配根本拿不到這份公證書,後來修正「若因實際困難無法取得證明,可透過具結書(切結書)代替」。
試想,如果陸配要取得 「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都有困難,又怎能奢求擔任村裡長或即將出任不分區立委的陸配拿到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證明呢?如果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可以切結書替代,那放棄大陸國籍又爲何不能比照?
立院國民黨團已着手修法,明定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目前在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始終也沒有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進黨強要陸配放棄一個在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曾出現的國籍,法理說不通,說到底只爲剝奪陸配參政權而已。
如同陸配入籍年限是否縮短,民進黨始終反對,現行規定陸配入籍年限與外籍配偶不同,已屬歧視。桃園市長張善政直言,陸配在臺灣生活這麼久,應該就是把臺灣當作自己的家,沒有道理因爲來源不同就給予不同待遇,這纔是同理心的展現。
陸配入籍和外國籍配偶走兩套流程,即使取得我國身分證,參政權也要被剝奪,宣誓就職加簽切結書,只是補救措施,還被內政部長說是特權,一路的差別待遇,真不知民進黨2000年執政時高舉的人權立國,是不是早已扔進垃圾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