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排輪教練緩刑內再犯!哄女童嘴巴碰生殖器 塞糖果要她封口

苗栗吳姓男子曾對15歲女友性交,緩刑期間內擔任直排輪教練到某幼兒園,在廁所哄騙5歲女童閉眼,竟脫褲用生殖器碰她嘴巴,女童事後告知媽媽「看到、碰到教練的雞雞」;法院認爲吳犯後否認,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又再犯,一、二審都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他4年,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男2024年1月10日到幼兒園教學時,在廁所遇見1名5歲女童,竟哄騙對方閉上眼睛,在自己的生殖器觸碰對方嘴脣猥褻,因女童察覺有異物張眼發現,還給了她1顆糖果表示不要告訴其他人這件事。

後來女童母親來接她下課,女童就在車上給媽媽說自己很開心,還拿出糖果給車上的2位姊姊看,說是教練給的,並表示自己有看到、碰到教練的雞雞,女童母親聽見驚覺異狀,報警提告後才曝光。

苗栗地院一審時,吳矢口否認犯行;吳的辯護律師則稱,女童說吳男沒對她做不好的事,看到其生殖器沒什麼感覺,並稱從法律構成要件「猥褻罪難道不需要讓被猥褻的被害人感覺到這是一種猥褻行爲嗎?」但女童身上完全看不到這個跡象,合理懷疑女童只是看到,應不是碰到或吃到。

一審指出,未滿7歲兒童爲被害人者,因無合意性交的意思能力,如爲性交,應論以違反意願性交,無成立合意性交可能;而猥褻行爲同屬侵害性自主意思的犯罪,如對未滿7歲兒童猥褻者,因被害人無合意猥褻能力,當屬違反意願的猥褻行爲,不採信吳及辯護人辯詞。

一審認爲,吳利用教練機會接觸對幼童猥褻,犯後始終否認,沒有道歉、賠償,毫無悔意,態度不佳,且他已有2次對少女合意性交前科,這次竟於緩刑期間內再犯,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4年。

吳男不服上訴,仍否認猥褻,辯稱女童進廁所主動跟他要糖果,有跟她解釋糖果不是隻給她,這樣會讓其他小朋友嫉妒,纔要她拿到糖果不要炫耀。

臺中高分院二審查,女童在偵查時坦言,吳要她閉眼嘴巴就碰到其雞雞,張開眼就看到生殖器還聞到不好聞的味道,後來吳就給她糖果,並告知「不要告訴別人。」

二審在比對相關證詞、幼兒園監視器畫面等,仍不採信吳辯詞,認爲一審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判處駁回。

吳男緩刑期間內,竟再犯對5歲女童猥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