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勾串光電開發商收賄近500萬 監院彈劾彰化永靖前鄉長、主秘
監察院。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政府發展光電能源,卻遭質疑弊案重重,監察院調查彰化縣永靖鄉前鄉長詹木根,發現他涉利用辦理標租案機會,勾串光電開發商,並指示鄉公所前主任秘書林惠君泄漏標租案重要資訊,因而獲得不法利益497萬800元,嚴重敗壞官箴,監察院通過浦忠成、蔡崇義委員所提彈劾案。
監察院說明,被彈劾人詹木根利用辦理「彰化縣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及鄉立棒球場停車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標租案」及「110年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機會,透過光電開發商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497萬800元。
監察院表示,被彈劾人林惠君雖知上述2標租案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仍依詹木根違法指示辦理,詹木根及林惠君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1月6日審查通過浦忠成、蔡崇義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文指出,詹木根及林惠君行爲時分別身爲鄉長及鄉公所主任秘書,卻未依法行政,不法圖利自身或他人,除觸犯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採購法等規定而經檢察官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彈劾文還提到,就行政違失責任上,詹木根及林惠君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等規定,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核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爲整飭公務紀律,及落實「刑懲並行」之懲戒法制,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光電板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