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攻擊國家基礎設施列恐怖活動 資助核生化武器擴散可關5年

行政院會今天拍板「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記者黃婉婷/攝影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不但將法案名稱修正爲「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將攻擊國家基礎建設、重大設施或核心系統列爲恐怖活動,並新增納管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若出現關閉船隻定位、塗改船名等規避制裁的紅旗行爲,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60萬元罰金

這次修法是爲因應國際社會對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風險的高度重視,以及迴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所提建議。

根據草案,修法明確定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攻擊國家基礎建設、重大設施或核心系統,亦屬恐怖活動,製造、販賣、轉運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等屬資武擴行爲;同時明定提供財物、財產上利益或金融服務,均屬資助行爲。

現行制度爲依聯合國公告和法務部召集各部會組成審議會決定,就會被列入制裁對象,且能凍結制裁者名下資產;爲因應資武擴案件常與船舶、進出口有關,修法將交通部、財政部列爲審議會成員,並將制裁者實質控制的資產也納入通報、凍結範圍,即使交易未完成,金融機構仍有通報義務。

對於資助行爲,修法明確分爲三類,第一,資助具體恐怖活動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無論是爲他人或爲自己籌資都觸法;第二,資助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萬元以下罰金;第三,資助受制裁者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資武擴犯罪,草案禁止與經聯合國安理會制裁,且經我國公告禁止或管制貿易的國家或地區從事貿易或貨物交易,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若採無故關閉船舶AIS系統、塗改船名規避制裁等紅旗行爲,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修法爲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業者制定分級行政裁罰。金融機構若未依法通報、申報可疑交易、禁止提供金融服務、配合凍結資產,可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非金融人員如律師、會計師、銀樓、房仲等,違反規定將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修法提高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並同處罰規定,當公司、協會或團體成員觸法時,除了處罰行爲人,也將對所屬機構課以罰金,罰金最高可達行爲人罰金上限的10倍以下,若能證明已盡力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及監督責任,即可免除。

若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自白並協助扣押全部資產,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共犯,可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