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騷擾旅客罰鍰增至30萬 沙攤車違規駛入禁止區恐挨罰20萬
行政院會今拍板「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鬆綁旅行業經營、納入優惠貸款。沙灘示意圖/記者陳雅玲攝影
行政院會今拍板「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鬆綁旅行業經營、納入優惠貸款;針對旅遊秩序,擅自在風景區或觀光區經營攤販、設置標示或廣告等、強行向旅客拍照收費或推銷將加重處罰,最重可處30萬元;另爲加強管制沙灘車之亂等現象,罰鍰上限也提高至20萬以下。
「發展觀光條例」迎來大翻修,修法分爲4大面向,包括落實永續觀光及友善觀光環境目標、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爲觀光產業興利、強化消費者權益與環境生態保護,以及調和相關法規及完備法制。
落實永續觀光部分,修法草案接軌國際倡議,將永續觀光納入修法,另增訂觀光資訊取得依據,使機場、車站等中央主管機關可精確掌握觀光動態,提升交通樞紐旅客服務量能。
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爲觀光產業興利方面,包括修正觀光遊樂業定義,因應經營型態的多元創新,爲產業未來發展保留制度彈性,另刪除「旅行業經理人」須經訓練合格的規定,迴歸企業內部治理與用人彈性,並簡化觀光產業暫停營業報備文件,擴大優惠貸款對象。
針對強化消費者權益與環境生態保護,修法新增旅行業於發生意外事故後,須於一定期限內向保險人請求責任保險給付的規定,加速理賠流程,避免旅客權益因行政延宕而受損。
環境管理方面,修法草案加重違規罰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設置指示標誌或廣告物、置放器具、強行向旅客拍照收費、推銷商品或其他騷擾旅客、影響旅客安全等行爲,罰鍰從原本1萬元至5萬元,提高至2萬元至30萬元,相關攤架、標示可沒入。
因應墾丁曾出現沙灘車之亂、越野車大會師,修法草案增加「其他動力器具」文字,是爲解決過去沙灘車、越野車法規適用模糊的問題;未來沙灘車、越野車若進入風景特定區內「公告禁止進入」或「禁止停放」的區域,將受到管制,罰鍰下限從5000皮提高至2萬元,上限則提高至20萬元。
不過,草案規範「罰行爲不罰車」,修法並非全面禁止持有或使用如沙灘車等特定車種,而是針對「違規駛入公告禁止區域」行爲賦予明確處罰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