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大翻修聚焦4重點 刪除公開招標須三家廠商開標限制

工程會主委陳金德。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爲提升採購效率,「政府採購法」迎來歷年最大翻修,一口氣調整52個條文。修法新增機關須於每年預算通過後公告年度採購計劃、採購前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並取消首次投標廠商至少3家的限制,降低「湊家數」、「假投標」等不必要現象。

⭐2025總回顧

行政院工程會11月11日提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強化採購資訊即早公開、簡化最有利標作業、強化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對機關的拘束力、改革違規廠商停權規定等4項重點;草案仍在預告階段,至明年1月10日止,目前正蒐集各界意見中。

工程會指出,現在標案資訊公開程度與採購法剛施行的民國80年間已不同,公開的網路資訊難以被封鎖,且電子領標已成常態,廠商無法預知他人是否會領標、投標,現行第1次公開招標須達3家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造成原僅1到2家廠商可承做的案件被迫流標,機關須再重新上網公告,影響採購效率。

簡化最有利標作業方面,工程會說,這幾年屢被討論的媒宣採購評選案件,實際是採「經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需要上網公告,但因列在限制性招標項下,常被誤解爲是採不公告方式辦理,本次刪除此採購模式,迴歸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此外,未來機關評出最有利標即可辦理決標,免除議價程序,並刪除最有利標須報上級機關覈准規定。

針對強化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對機關的拘束力,工程會說,廠商要有特殊情形,並報經上級機關覈准才能調整,避免不公平契約條款;爲強化保障廠商權益,增訂一定金額以上案件估驗週期不能間隔太久,以及分包商的契約價金於主包商受強制執行時,分包商契約價金債權有優先受清償權利,以減輕分包商資金壓力及擔心領不到款項而不願進場施作。

至於改革違規廠商停權規定,工程會舉例,包括增訂廠商「免責條款」,廠商執行政府採購契約,內部已有合理監督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且未因此得到不法利益,廠商可舉證免責,平衡業界反映「一人犯錯卻全體受罰」情形。

此外,實際違法違約的行爲人爲自然人,一旦該行爲人另設廠商借殼再生或同時爲多家廠商的代表人,無法阻擋其參與新標案,如採相同經營模式,將持續危害各機關,修法增訂無論現有或新設相同代表人的廠商,皆受停權效力所及,強化防堵。

修法也加重處罰累犯廠商,同一機關對同一廠商數項違失行爲累計計算執行刊登期間,最長5年;即將被刊登公報的廠商已被另一機關停權中,此機關應自該期間結束後接續刊登,以解決同一廠商停權期間重疊未達應有處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