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兄弟檔不學好 製造喪屍煙彈遭判重刑
彰化地方法院近日依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判處一對兄弟檔7年及6年徒刑,全案可上訴。(孫英哲攝)
彰化一對兄弟明知依託咪酯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制造,竟在汽車旅館及住家等處,購買原料及製毒工具後,製造俗稱「喪屍煙彈」的依託咪酯煙彈,其中的哥哥因又將喪屍煙彈販賣、轉讓,被一審法官依犯製造毒品等罪判處應執行7年徒刑,弟弟則是被判6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兄弟民國114年1月間起,迄同年7月5日許止,在此約半年之期間內,共同在彰化縣的一家汽車旅館及兩人埔鹽鄉的居所等地點,製造被列爲第二級毒品的依託咪酯。
兩人分工合作,先由弟弟透過網路購買丙二醇、甘油、香料、電子煙油、電子攪拌棒、玻璃攪拌棒、量杯及研磨鉢等物品,再負責將其購得的依託咪酯原油與丙二醇、甘油、香料等物混合,並加熱攪拌後,再由哥哥將該等混合物注入空煙彈殼,以此方式共同製造俗稱「喪屍煙彈」的依託咪酯煙彈。
去年7月6日凌晨,被告兄弟中的哥哥駕車行經鹿港地區時,因未熄火停在路中間,行跡可疑,遭路過的警方盤查,其中哥哥被查出是僞造文書的現行犯而被當場逮捕,並被警方從兩人車子起獲依託咪酯煙彈,隨後再被警方在兩人住處起及相關原料及半成品、工具一批;1個多月後,警方再將弟弟拘提到案。
該對兄弟檔落網後,哥哥坦承製造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等全部犯行;弟弟雖坦承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但否認販賣犯行。
法官審理認爲,被告2人均爲成年而思慮成熟之人,均知悉毒品危害人體之身心健康至巨,竟仍共同製造依託咪酯煙彈,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審酌後,兄弟中的哥哥犯製造、販賣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弟弟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處6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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