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防條例修法 增「禁奢條款」
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昨敲槌三讀通過詐欺犯罪條例(教唆青年犯罪加重其刑、禁奢條例)、勞工保險條例(政府撥補入法)。記者蘇健忠/攝影
三讀條文明定,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爲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三讀條文下修高額詐欺的門檻金額,未來詐欺金額只要達一百萬元,就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最高可併科三千萬元罰金。
三讀條文也新增處罰級距,高額詐騙一千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三億元罰金;詐騙金額在一億元以上者,提高法定刑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億元以下罰金,加嚴懲處。
詐團利用非本國籍人士便利潛逃出境,及使十八歲以下、八十歲以上者參與詐欺犯罪情形大幅增加,三讀條文中也明定,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三讀條文明定,詐欺犯罪行爲人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禁奢條款」部分,詐騙被告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爲,將作爲法院量刑標準。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表示,這次修法有三個目的,分別是加重處罰、加速程序、加強保障,就是要向犯罪集團發出最強烈警訊,任何鑽法律漏洞利用弱勢行爲,都不被臺灣社會允許。
民衆黨立委黃珊珊說,二○二四年七月通過打詐專法,但最高法院扭曲立法院立法意旨,做出完全不一樣的解釋,把犯罪所得定義成車手領的幾千元,導致如今還要再修法,要求法院不該只侷限車手所得,而是要擴大到整個犯罪集團,才能真正填補被害人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