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詐108萬!女聯手警釣出少年車手 求償99萬卻吞敗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芸(化名)在2025年8、9月間落入詐騙陷阱,損失108萬元,後來她與警方聯手,用餌鈔釣出車手少年A,事後決定對少年A及其父母提告求償99萬元。不過,由於小芸無法證明少年A與騙走108萬元的詐團有關,彰化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裁定駁回她的告訴。
▲小芸誤信詐團話術,損失108萬元。(示意圖/記者劉維榛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芸在判決書中主張,詐團在2025年8月間以假交友、假投資等話術,指示她多次匯款購買虛擬貨幣,接着又在同年9月間要求面交75萬元現金,她前往銀行辦理貸款時,經行員告知才驚覺遭到詐騙,於是決定配合警方調查,由警方準備74萬8000元餌鈔,再加上她準備的2000元現金,佈下陷阱準備抓捕車手。
等到約定面交的那一天,車手少年A依照指示抵達指定地點,就在小芸準備交付75萬元時,埋伏警方立刻上前並逮捕少年A。事後,小芸認爲自己遭詐團詐騙2次,損失108萬元,所以決定對少年A及其父母提告求償99萬元。
不過,少年A及其父母辯稱,此案因警方當場查獲,未對小芸造成實際損害,在此案發生之前,少年A並無與詐團成員有任何犯意聯絡,小芸先前遭詐損失的108萬元,與他們無關。
彰化地院法官表示,小芸在此案中交付給少年A的款項,是警方準備的餌鈔,其中2000元現金事後已經全數發還,她的確沒有受到實際損害,不符合侵權行爲損害賠償債權的成立要件。
至於先前遭詐損失的108萬元,法官指出,小芸提出的證據只有少年A的宣示筆錄,沒有其他遭詐欺而匯款或與詐團相關的資料,既然她無法證明少年A與騙走108萬元的詐團有共同侵權行爲,自然也無法要求少年A及其父母負起賠償責任,最終裁定駁回她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