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陸已繳稅款 限額抵綜所稅
大陸所得申報可扣抵稅額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並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而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可自應納稅額內扣抵。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人赴中國大陸投資、工作或短期出差停留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法仍負有向我國政府納稅的義務。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並同臺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綜所稅是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就要申報,由於大陸所得並非國稅局提供查調所得範圍,過去常有民衆忽略,或誤以爲大陸所得屬海外所得、僅需計算最低稅負,而導致漏報。
國稅局表示,雖然大陸來源所得要在臺灣報稅,但爲避免重複課稅,納稅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包含扣繳、自繳等,附上納稅證明,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額有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依臺灣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若以公式來看,加計大陸所得後的綜所稅額,與加計前的綜所稅額,兩者差額就是可扣抵限額;這筆可扣抵限額,與在大陸已繳納所得稅額相比,採較低者爲限額。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應納稅額爲50萬元,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的應納稅額爲40萬元,兩者間的差額10萬元,爲可扣抵限額;即使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2萬元,仍只能申報扣抵10萬元。
過去曾有營利事業未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直接在大陸繳多少、就申報扣抵多少,導致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應檢附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同時,公證書「正本」務必要記得帶回臺灣,再經海基會驗證,供國稅局核認。